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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万华化学收购烟台巨力股权

来源:中化新网 发布时间:2023/04/11

       4月10日,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司(以下简称“万华化学”)公告称,于近日获得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的经营者集中申报批复,同意万华化学拟通过收购烟台巨力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烟台巨力”)股份,取得烟台巨力控股权。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同意经营者集中的附加限制性条件为:

       1.在交易条件相当的情况下,交易交割完成后向中国境内市场客户供应甲苯二异氰酸酯的年度均价不高于承诺日(2023年3 月30日)前二十四个月平均价格。若主要原材料价格出现一定幅度下降,应当对向中国境内市场客户供应甲苯二异氰酸酯的价格进行公平合理的下调。

       2.除非有正当理由,交割完成后保持或扩大中国境内甲苯二异氰酸酯的产量,并持续研发创新。

       3.依据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向中国境内市场客户供应甲苯二异氰酸酯。除非有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限制或延迟向中国境内市场客户供应产品;不得降低对中国境内市场客户的供应质量和服务水平;在同等条件下,除合理的商业惯例外,不得对中国境内市场客户实行差别待遇。

       4.除非有正当理由,不得强制中国境内市场客户排他性地采购甲苯二异氰酸酯产品或进行搭售。

       上述限制性条件自交易交割日起5年后,集中后实体可以向市场监管总局提出解除条件的申请。

       公告显示,2021年8月,宁波中登(万华化学员工持股平台及一致行动人)与新疆和山东旭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签署协议以人民币5.96亿元受让烟台巨力20%股份;2022年7月及2023年3月,万华化学与新疆和山东旭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拟受让烟台巨力40.79%和7.02%股份;剩余未收购的部分股权公司拟继续收购,具体比例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据悉,烟台巨力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甲苯二异氰酸酯的生产和销售,在烟台莱阳市拥有8万吨/年甲苯二异氰酸酯及造气、硝酸等配套产能(已停产);全资子公司新疆和山巨力化工有限公司拥有甲苯二异氰酸酯15万吨/年等产品。

       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附加限制性条件批准万华化学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收购烟台巨力精细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股权案反垄断审查决定的公告》,2021年,从销量看,万华化学和烟台巨力在中国境内甲苯二异氰酸酯市场份额分别为25~30%和10~15%,合计份额35~40%;从产能看,万华化学在建产能完全投产释放后,万华化学和烟台巨力占中国境内甲苯二异氰酸酯总产能的比例分别为35~40%和10~15%,合计份额为45~50%。

       甲苯二异氰酸酯生产技术复杂、装置投资大、过程控制困难,环保和安全生产要求高,新进入者进入市场难度大,新建产能耗时长。目前,中国境内甲苯二异氰酸酯市场主要竞争者仅有6家,交易后减少为5家,其中前三大竞争者合计份额将达到75~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