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对标安全生产法 再次修改《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3月27日,河南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关于修改〈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的决定(草案)》。
“现行《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于2019年全面修订。202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修改后,《条例》的部分规定与上位法不相一致。本次修改主要解决《条例》与上位法不一致的问题,此外,针对河南省安全生产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规范和强化相关制度措施。”省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寇武江介绍,根据上位法的规定,结合该省实际,此次修改普遍提高对违法行为的罚款数额,加大处罚的力度和刚性,增设或提高部分条款的罚款下限,减少自由裁量权,比如拟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组织事故隐患排查将受罚款处罚等。
在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明确政府及监管部门职责、加强社会监督方面,草案拟增加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大对安全生产资金、物资、技术、人员的投入保障力度,构建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健全风险防范化解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水平;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完善巡查、警示约谈和事故责任追究、安全生产绩效考核等制度,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对新兴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不明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按照业务相近的原则确定监督管理部门;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可通过“12345”政务服务便民热线、网络举报平台等各种途径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者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