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化学品安全协会欢迎您!

综合新闻
当前位置:首页行业动态综合新闻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法典型案例的通报(第十一批)

来源: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发布时间:2023/03/08

各市、县(市、区)安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持续强化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违法、犯罪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省安委办通报第十一批10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一、行刑衔接类(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建筑施工等危险作业行为涉嫌危险作业罪)

       1.杭州市萧山区杭州聚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李某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高空吊装作业涉嫌危险作业罪案。2022年3月9日,杭州聚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在对城厢街道育才南苑小区52栋顶楼违章建筑拆除过程中,用汽车吊将建筑垃圾从顶楼吊运至地面。当日下午2时许,在吊装作业过程中楼顶一块砖头掉落,砸中正在下方通行的小区住户黄某某,导致黄某受伤。

       经核查,该工地楼顶吊装作业现场未按规定在临边设置安全防护网,在地面居民通道处(吊车作业区域内)未按规定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及安全防护棚,工地现场班组长李某在未取得起重机指挥(Q1)特种作业证的情况下,擅自使用通讯设备指挥汽车吊进行高空吊装作业,导致该小区住户受伤,其违章作业行为具有造成重大伤亡的现实危险。李某的行为违反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等规定,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之规定,已涉嫌危险作业罪。4月28日,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依法对李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磐安县厉某某未经安全许可擅自从事采矿作业涉嫌危险作业罪案。2022年5月23日,磐安县方前镇茶潭村白头山至施丘道路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一起落石从高处坠落砸伤工人的事故。事故发生后,磐安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开展调查。调查发现,该工程擅自改变规划路线,其目的是借筑路为名行非法采矿之实,其开采石头行为未经许可,且施工现场存在高边坡,未及时采取防坠安全网等相应的安全措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经核查,该工程负责人厉某某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工程施工,且发生伤人事故,其行为违反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之规定,已涉嫌危险作业罪。2022年11月4日,磐安县公安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依法对厉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江山市朱某某等5人未经许可组织非法采矿涉嫌危险作业罪案。2021年12月28日16时26分,江山市应急联动指挥中心接报,称江山市廿八都镇周村(徐罗村)矿山有2名男性因气体中毒昏迷。现场调查发现,2021年12月27日起,朱某某在未经依法许可的情况下,组织5人在江山市廿八都镇徐罗矿区萤石矿原探矿点PD3平硐及其附近非法开采萤石矿。12月28日,朱某某及另一名人员在非法采矿过程中因一氧化碳中毒发生晕倒昏迷。

       经核查,朱某某等5人的行为触犯了《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第三项关于“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之规定,已涉嫌危险作业罪。2022年1月29日,江山市公安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朱某某等5人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12月2日,江山市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二、行政处罚类(生产经营单位的其他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1.绍兴市上虞区绍兴佳英感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分管生产安全副总经理杨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处罚案。2023年1月6日,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对绍兴佳英感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没有制氮机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分管生产安全副总经理杨某某未组织拟定本单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杨某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核查,绍兴佳英感光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分管生产安全副总经理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组织或者参与拟订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2月20日,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对杨某某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2.嵊泗县光曜工贸有限公司安全培训负责人何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处罚案。2022年7月4日,嵊泗县应急管理局对嵊泗光曜工贸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制定并实施2022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该单位安全培训负责人何某某未组织本单位2022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其立即制定并实施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并对何某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嵊泗光曜工贸有限公司安全培训负责人何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2022年8月29日,嵊泗县应急管理局对何某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3.湖州市南浔区湖州荣润建材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丁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处罚案。2022年4月20日,南浔区应急管理局对湖州荣润建材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全管理员丁某某未组织开展2022年新员工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制止和纠正新员工在铲车作业区域内骑行电动车等违章行为。执法人员当场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对本单位新员工开展岗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并对丁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湖州荣润建材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丁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组织或者参与本单位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第六项“制止和纠正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2022年6月14日,南浔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湖州荣润建材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丁某明作出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

       4.嘉兴市南湖区嘉兴力盛喷涂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杨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处罚案。2023年2月6日,嘉兴市南湖区应急管理局对嘉兴力盛喷涂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没有安全生产隐患排查记录,公司安全管理员杨某某未及时排查本单位有限空间存在的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杨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嘉兴力盛喷涂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2月23日,嘉兴市南湖区应急管理局对杨某某作出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5.遂昌县浙江荣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安全总监卜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处罚案。2022年10月18日,遂昌县应急管理局对浙江荣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配电房外包工程施工单位浙江腾翔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员工正在进行高处作业,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相应资格也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浙江荣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安全总监卜某某在审批高处特殊作业过程未履行监管职责,未发现高处作业员工未取得高处作业证。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卜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浙江荣凯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安全总监卜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2022年11月25日,遂昌县应急管理局对卜某某作出罚款1.2万元的行政处罚。

       6.杭州市余杭区杭州味冠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汪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处罚案。2022年12月15日,杭州市余杭区应急管理局对杭州味冠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副总经理汪某某作为安全生产管理员未检查并督促做好现场安全生产工作,未及时发现从业人员违规操作叉车等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汪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杭州味冠农副产品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安全管理员汪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状况,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提出改进安全生产管理的建议”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2023年2月15日,杭州市余杭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汪某某作出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7.永嘉县中昆阀门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周某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处罚案。2022年9月16日,永嘉县应急管理局对永嘉中昆阀门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一楼后处理车间和三楼制壳车间的消火栓前堆有杂物。该隐患已于2022年9月2日被公司安全管理员周某某发现并记录在隐患排查记录上,提出了整改措施,但之后周某某并未督促落实整改,安全隐患一直存在。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周某某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永嘉中昆阀门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员周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项“督促落实本单位安全生产整改措施”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2022年10月24日,永嘉县应急管理局对周某某作出罚款1.3万元的行政处罚。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为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的核心力量,对企业安全生产负有重大的管理责任。《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管理过程中必须履行7项职责。以上7起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行政处罚案,是近年来我省应急管理部门安全生产执法中查处的非常典型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违法案例,具有较强的警示和教育意义。各地各部门要及时协同曝光,认真开展宣传,警示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和责任人员吸取典型案例教训,严格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附件:相关法律法规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