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安全】嘉兴市平湖人民电镀塑料制品厂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被依法查处
基本案情
2022年9月29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平湖人民电镀塑料制品厂(以下简称人民电镀厂)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其将氨水、盐酸、硫酸镍、硼酸等危险化学品储存在2楼车间生产现场的过道上;将磷酸储存在3楼车间生产车间东北角的简易隔间内。执法人员当即摄像拍照取证,对现场相关人员进行调查询问后,出具执法文书责令企业立即整改。当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对人民电镀厂涉嫌的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违法事实
经调查,人民电镀厂作为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未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的规定,未将磷酸、氨水、盐酸、硫酸镍、硼酸等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2022年10月27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人民电镀厂作出“责令改正,处6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小贴士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应当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并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 机关吊销其相关许可证件,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或者吊销其营业执照;有关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