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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应急管理厅联合生态环境厅出台《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来源: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发布时间:2022/12/19

       近年来,随着环保治理力度的加大,环保设施安全风险日益凸显,各类环保设施生产安全事故频频发生,为从严监管环保设施安全生产,预防和减少事故发生,近日,省应急管理厅联合省生态环境厅出台《关于加强工业企业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充分吸取了近年来工业企业各类环保设施生产安全事故教训,进一步明确了环保设施安全生产管理要求、职责分工和工作机制。

       一是确立“分段监管”的总体思路。《指导意见》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合我省实际,细化明确企业环保设施建设、运行等2个阶段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生态环境、应急管理部门按照“谁接近谁牵头、谁有抓手谁负责”的原则,各跨前一步,生态环境部门侧重于环保设施建设阶段、应急管理部门侧重于环保设施运行阶段安全监管,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形成环保设施安全生产监管工作合力。

       二是明确源头治理的具体要求。将新、改、扩建环保设施纳入建设项目管理,在环境保护“三同时”阶段落实有关安全要求。一是立项阶段,在企业环境影响评价时,不得采用淘汰的设备和工艺;在环评技术审查等环节,明确可邀请应急管理部门和安全专家参与论证。二是设计阶段,企业应委托有相应资质设计单位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自行开展或组织环保、安全生产有关专家参与设计审查。三是建设和验收阶段,严格按照设计方案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组织环保设施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已建成的重点环保设施且未进行正规设计的,要委托第三方单位开展设计诊断,落实整改措施,实行销号闭环管理。

       三是明晰两部门的职责分工。生态环境部门在环评批复中提醒督促企业落实环保设施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督促企业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重点环保设施进行设计,加强对第三方环保服务机构监督管理,依法对建设项目环保设施设计、施工、验收、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应急管理部门将环保设施的运行安全纳入监管范围,督促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环保设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组织建立并落实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工作机制。

       四是构建两部门的联动机制。建立数据共享、项目审批、排查治理、执法惩戒、会商研判等5项部门联动机制,贯通两个部门数据,实现建设项目审批、环保设施、监管执法等重要数据互联互通、监管业务多跨协同。共同督促企业开展环保、安全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治理,定期组织安全环保联合检查,严厉打击企业违反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适时开展会商研判,共同研究解决重点难点问题,形成部门联动、协同并进的良好工作氛围。

       下一步,省厅将联合生态环境厅推进《指导意见》贯彻落实,汇编环保设施生产安全事故典型案例,深入开展环保设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全力消除环保设施各类问题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