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浙江省化学品安全协会章程修订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2018]13号文件要求和《浙江省化学品安全协会章程》的规定,浙江省化学品安全协会属于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可享受非营利组织免税待遇。我协会于2022年3月23日至2022年3月31日以通讯形式召开协会章程修订会议,全体297家会员单位参加本次会议。会议就章程修订事项提请表决,全票表决通过。
章程修改内容如下:
第一章 总则
修改前: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596号西湖综合开发大楼6楼
修改后:第五条 协会的住所:浙江省杭州市体育场路596号西湖综合开发大楼3楼
修改说明:2021年5月协会办公室乔迁至西湖综合开发大楼3楼。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修改前:第三十五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修改后:第三十五条 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财产及其孳息不用于分配,但不包括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
修改说明:根据财税[2018]13号文修订。
修改前:第四十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修改后:第四十条 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本协会投入人(除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外)对投入本协会的财产不保留或者享有任何财产权利。
修改说明:根据财税[2018]13号文修订。
修改前:第四十一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修改后:第四十一条 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企业或者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取得的收入除用于与该组织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外,全部用于登记核定或者章程规定的公益性或者非营利性事业。对取得的应纳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应与免税收入及其有关的成本、费用、损失分别核算。
修改说明:根据财税[2018]13号文修订。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修改前:第四十八条 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修改后:第四十八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党建领导机关和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并向社会公告。
修改说明:根据财税[2018]13号文修订。
第九章 附则
修改前: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0年12月22日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修改后:第五十六条 本章程经2022年3月31日第二届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修改说明:参照省民政厅《社会团体章程范式》,明确章程表决通过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