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衢州市应急管理局2022年第四季度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通报

来源:衢州市应急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2/12/16

       安全生产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今年以来,衢州市持续开展安全生产“铁拳行动”执法检查,依法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2022年1-11月份,全市各类生产安全事故起数、死亡人数分别同比下降36.4%、35.1%。为加强警示教育,达到“查处一起,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目的,现通报2022年第四季度7个安全生产执法典型案例。

       ●浙江创基有机硅材料有限公司安全生产隐患管理违法案

       【基本案情】2022年5月22日,浙江省应急管理厅组织专家对浙江创基有机硅材料有限公司开展高危细分领域有机硅专项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一甲基二氯硅烷储罐隔堤内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甲类车间内可燃气体报警探头安装不足,如车间内三甲基一氯硅烷抽料区,车间污水收集池等场所。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针对该行为,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给予4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安全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和报废,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安全贴士】可燃或有毒物料危险性大,泄漏后极易引发事故,在可能发生泄漏的场所需要设置可燃或有毒气体报警器,可燃或有毒气体报警器覆盖范围有限,生产经营单位应按照规范要求进行设置。

       ●衢州乐畅景观工程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有资质场所案

       【基本案情】2022年7月27日,柯城区应急管理局接到举报称衢州乐畅景观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执法人员在核实举报中发现该公司在浙西五金城A1栋-25号仓库内非法储存危险化学品稀释剂199桶,实称每桶毛重6.5千克。经鉴定,涉案稀释剂属于危险化学品。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柯城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给予5.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龙游县运达气体供应站违规储存危险化学品案

       【基本案情】2022年8月25日,龙游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位于龙游S316省道东环线张剑汽车服务中心东侧200米处的闲置养猪场内发现一批钢瓶。经现场勘验,该场所内存有氧气1.25MPa装47瓶,0.75MPa装二氧化碳59瓶,1.1MPa装氩气23瓶,1.25MPa装氮气34瓶,0.6MPa装二元气5瓶,共合计169瓶。该场所系龙游县运达气体供应站承租使用。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龙游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给予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取得不带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不得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供货单位和用户单位符合安全条件的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之外的场所。危险化学品商店内只能存放民用小包装的危险化学品。

       【安全贴士】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不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带有储存设施的经营、仓储经营。取得不带有储存设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企业不得随意储存危险化学品。

       ●衢江龙承化工设备有限公司使用非法伪造证件案

       【基本案情】2022年10月21日,衢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到衢江龙承化工设备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存在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违法行为。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的规定,衢江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给予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

       【安全贴士】特种作业易发生事故,危险性高。因此必须经过专门的安全培训,取证后才能上岗。从事特种作业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上岗或持假证上岗均属违法行为。

       ●江山市百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未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案

       【基本案情】2022年10月9日,江山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山市百丰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木粉尘为可燃爆粉尘,现场积附粉尘严重,经查阅,无粉尘清扫记录和粉尘清扫制度。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法了《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江山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给予2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九条第(四)项: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使用或者产生可燃爆的粉尘、气体、液体等爆炸性危险物质的,应当保证作业场所的建筑物、构筑物、电气设备以及通风除尘、防静电、防爆等安全设施,符合国家相关防燃爆标准要求,并落实下列措施:(四)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定期清理可燃爆粉尘。

       【安全贴士】粉尘涉爆企业应重点整治6条事故隐患、违法行为:1.不同种类的可燃性粉尘、可燃性粉尘与可燃气体等易加剧爆炸危险的介质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互联互通;2.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惰化、抑爆、抗爆等控爆措施;3.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方式除尘,或者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4.铝镁等金属粉尘除尘系统未采用负压除尘方式。其他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规范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5.粉碎、研磨、造粒、砂光等易产生机械火花的工艺,未规范采取杂物去除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6.未按规范制定粉尘清理制度,作业现场和相关设备设施积尘未及时规范清扫。铝镁等金属粉尘的收集、贮存等处置环节未落实防水防潮、通风、氢气监测等必要的防爆措施。

       ●浙江迈尔泰木业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规定培训取证案

       【基本案情】2022年10月17日,常山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陪同衢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迈尔泰木业有限公司进行“铁拳行动4”专项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汪乐建正在电焊作业,但其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常山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给予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安全贴士】电焊作为一项明火作业,在高温电焊时有火星飞溅掉落,操作不慎极易引燃可燃物,引发火灾事故。今年省内已发生多起因违规电焊导致的事故,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深刻吸取事故教训,高度重视电焊作业安全,严禁无证作业。

       ●浙江香林新材料有限公司未按要求进行安全评价案

       【基本案情】2022年8月12日,开化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香林新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使用危险化学品石油醚进行生产防腐涂料,但该公司未按要求进行安全评价。该公司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开化县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给予8.1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条链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应当委托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提出安全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应当包括对安全生产条件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的方案。

       【安全贴士】安全评价的目的是查找、分析和预测工程、系统、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及可能导致的危险、危害后果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指导危险源监控和事故预防,以达到最低事故率、最少损失和最优的安全投资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