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刚柔相济 让安全生产执法有“力度”有“温度”
摘要:2021年7月15日,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施行,提出了“首违不罚”的规定;近年来,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经济下行压力持续加大,许多市场主体面临经营困境;今年年初,衢州市委市政府提出“工业强市、产业兴市”战略,并针对实施工业强市战略推动工业发展提出若干意见建议。同时,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衢州市应急管理局认真践行“稳经济”战略部署,创新安全生产执法工作,积极探索容错纠错和刚性执法相结合机制,既为企业纾困减负,又严厉打击重大违法行为,为经济发展营造安全环境。
案例一:2022年1月17日,当衢州茂奇新材料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茂奇公司)得知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对企业做出不予处罚决定时,企业负责人如释重负,一段时间以来笼罩在心头上的阴霾一扫而光,又信心满满地投入到生产经营活动中。“感谢政府,‘柔性执法’这个做法太好了,给了我们一次纠正错误的机会,让我们感受到应急管理部门执法既有力度又有温度,今后我们一定吸取教训,坚决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茂奇公司负责人徐女士感慨道。
2021年12月21日,衢州智造新城管应急管理局对茂奇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三楼储存和使用乙醇、异丙醇等危险化学品。12月28日,衢州智造新城应急管理局将该案源移送衢州市应急管理局。12月30日,衢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经衢州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调查,茂奇公司在办公室三楼储存危险化学品异丙醇2桶(25公斤/桶),乙醇5桶(25公斤/桶),用于实验。该储存场所电气线路、照明灯具、开关等电器未达防爆要求,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设施和防爆型机械强排风联动,不具备储存上述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存在安全隐患。当天,茂奇公司主动将上述危险化学品搬离,未发生危害后果。茂奇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关于“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的规定,但鉴于茂奇公司储存量较少,不用于生产用途,违法事实轻微,且于当天主动消除事故隐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对积极主动完成整改等情形,衢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关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案例二:2022年4月22日,衢州市应急管理局对浙江元宇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化名,以下简称元宇环保)依法给予罚款8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22年1月12日,衢州智造新城应急管理局对元宇环保进行监督检查,发现该公司将苯乙烯、甲苯等甲类乙类危化品存放于生活辅助用房,现有仓库未设置报警及安全设备,无防火分隔,无通风、排风、导除静电设施等多项问题,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要求企业于2022年2月10日前完成整改。整改期限届满后,衢州智造新城应急管理局对元宇环保进行复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要求完成整改。衢州智造新城应急管理局将案源移交后,衢州市应急管理局依法立案调查。经调查,发现元宇环保存在违法事实和违法行为,且逾期未予整改。其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四)项关于“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五条第(三)项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罚:(三)拒不整改或者整改不力,其违法行为呈持续状态的”的规定,依法作出了对元宇公司从重处罚的决定。
“柔性执法”绝非简单的“首违不罚”或者“轻微不罚”,而是以法为绳、以事实为据,做出兼顾法律和社会效益的执法决定。今年以来,衢州市应急管理局不断强化助企发展、为企服务理念,先后出台《关于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行政处罚执法的意见》《衢州市应急管理系统行政执法事项清单(2022年版)》《衢州市安全生产领域柔性执法清单》《衢州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改正管理办法》等执法政策制度文件,梳理并推行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一般违法行为从轻行政处罚、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和免于行政强制“四张清单”,以柔性执法助力经济稳定发展和营商环境优化。同时,鉴于安全生产严峻形势,对于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和重大违法行为的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刚性执法,彰显法律威严,消除安全隐患,遏制事故发生,震慑违法犯罪,保障安全生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