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奖激励安全生产举报 积极构建社会共治格局
应急管理部公布3起安全生产典型举报案例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中“重奖激励安全生产隐患举报”要求,引导推动全社会积极参与安全生产工作,充分发挥举报作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积极构建安全生产社会共治格局,应急管理部近期公布3起安全生产领域典型举报案例。
案例一:群众举报推动打击瞒报事故行为
2022年3月,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反映湖南株洲两煤矿瞒报生产安全事故。接到举报后,湖南省应急管理厅对举报内容予以核查。经查,2022年3月3日、3月12日两煤矿分别发生1起生产安全事故,各死亡1人。事故发生后,两煤矿私自与死者家属协商处置,故意隐瞒亡人事故。同时查明,两煤矿均存在非法违法从事生产行为。群众举报情况属实。目前事故还在进一步调查处理中。举报奖励措施:举报人及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问题,推动打击瞒报事故行为,湖南省应急管理厅按规定予以奖励人民币10万元。
案例二:群众举报推动消除事故隐患
2021年9月,江苏省南京市应急管理局接到群众网络举报,反映江苏南京一建材企业非法存放危险化学品。接到举报后,南京市溧水区应急管理局对举报内容予以核查。经查,该企业在生产车间内非法存有大量酒精、双氧水和氢氧化钠等危险化学品,并从事非法分装经营活动,群众举报情况属实。执法人员依法对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厂房予以查封,并对企业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责令该企业停止储存经营活动,没收非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和违法所得2838元,并处以罚款13.8万元。举报奖励措施:举报人及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问题,推动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南京市应急管理局按规定予以奖励人民币4.14万元。
案例三:群众举报推动打击非法违法行为
2021年7月,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接到群众网络举报,反映山东日照一化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非法进行试生产。接到举报后,日照市应急管理局对举报内容予以核查。经查,该企业的聚酯改性丙烯酸树脂、高性能涂料项目属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在尚未完成试生产手续情况下,其一高性能涂料车间存在擅自开展试生产行为,群众举报情况属实。执法人员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并对企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并立案处罚29.5万元。举报奖励措施:举报人及时发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问题,推动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山东省应急管理厅按规定予以奖励人民币10万元。
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重奖,是发挥社会群众、新闻媒体、企业员工等力量举报监督查处安全隐患的重要方法途径,是安全生产一项基础工作,是强化安全监管的重要手段。国务院安委会制定的安全生产十五条措施明确提出要“重奖激励安全生产隐患举报”,鼓励社会公众通过政务热线、举报电话和网站、来信来访等多种方式,对安全生产重大风险、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进行举报。用好安全生产“吹哨人”制度,鼓励企业内部员工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及时处理举报,依法保护举报人, 不得私自泄露有关个人信息;根据风险程度落实举报奖励,对报告重大安全风险、重大事故隐患或者举报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有功人员实行重奖。
据了解,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对举报奖励进行了明确规定。《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经调查属实的,受理举报的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应当按下列规定对有功的实名举报人给予现金奖励:(一)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金额的15%计算,最低奖励3000元,最高不超过30万元。行政处罚依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度执行;(二)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3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4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5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1人奖励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3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