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大常委会批准通过《嘉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3月18日,《嘉兴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浙江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2022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
该《条例》共计20条,是我省首部规范和强化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的地方性法规,在清晰危险化学品安全责任、加强化工园区规划与管理、推进危险化学品数字化监管、落实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规范危险化学品贮存安全、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等方面做了创新规定,更具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一是由粗至细,责任体系更健全。《条例》明确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并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明晰了应急管理、交通运输等部门的安全监管职责,对部门间相互配合、齐抓共管、信息共享、资源共用提出了新要求。《条例》明确了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并履行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等职责,切实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二是从无到有,制度建设有创新。《条例》增加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管数字化方面的内容,规定了化工园区(集聚区)应当加强安全管理数字化平台建设,实现对园区内重要场所、重点设施实时风险监控预警。危险化学品充装单位应当实时录入充装信息,实行电子运单闭环管理,实现全过程监控。《条例》对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使用、经营、运输和废弃处置的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创建工作作出明确要求,鼓励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单位创建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单位。同时,要求危险化学品单位创建安全生产标准化后,应当按照安全生产标准化持续运行。
三是由松及紧,落实监管更规范。《条例》明确禁止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挂靠经营,进一步弥补了危险化学品运输安全管理方面的薄弱环节。《条例》要求贮存危险化学品的场所设置应当符合国家规定,并经过安全评价。特别是对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应根据危险化学品使用数量情况,设置专用贮存室、专用场地、专用贮存柜,进一步解决了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规范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实际难题。《条例》明确了除加油(气、氢)站、港口(铁路、航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和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的配套项目外,禁止在化工园区(集聚区)外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项目,进一步严格了对化工建设项目的准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