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特种作业的十四个问题,您清楚吗?
为了读者清楚特种作业与特种设备作业的区别,笔者结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等,梳理了应急管理部官网在公众留言区的关于特种作业的问题回复,便于广大从业人员、管理人员能够准确了解相关要求。
问答集锦 Q: 1. 2020年8月25日,应急管理部安全基础司发布关于征求《特种作业目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新版目录是否正式发布、生效? 《特种作业目录(征求意见稿)》尚未正式实施,当前仍按现行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规定的特种作业的范围执行,具体来说按《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安监总局令第30号,第63号修订,第80号修订)执行。 30号令此前曾有过两次修订,即《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2010年5月24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0号公布,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3年8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3号第一次修正,2015年5月2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80号第二次修正)。这两次修订重点是对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方面的管理要求作出修改,并进一步明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对特种作业人员(含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发证、复审工作的指导、监督职责分工。 Q: 2.关于电工作业,目前特种作业电工目录包括哪些?电工作业证之间是什么关系,如取得高压电工证可否从事低压电工作业;取得继电保护特种作业证是否还要取得低压电工作业证或者高压电工证,电气试验作业是否也需取证? 依据2018年1月《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特种作业(电工)整合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安监总人事〔2018〕18号),电工作业目录调整为低压电工作业、高压电工作业、电力电缆作业、继电保护作业、电气试验作业和防爆电气作业等6个操作项目。电工作业证按照电工作业目录单独考核,电工作业人员按照操作项目上岗作业,各操作项目不得相互替代。 Q: 3.目前,从事受限空间作业,是否需要持特种作业资格证书? 按照《特种作业目录(征求意见稿)》,修订后的目录包括12个作业类别,66个操作项目,拟增加有限空间安全作业类别及应急救援作业类别,该《特种作业目录(征求意见稿)》尚未正式实施。现行的《特种作业目录》中不涉及受限空间作业。 Q: 4.持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特种设备焊接作业证,是否可以进行一般的熔化焊接作业(即应急管理部门颁发的焊接与热切割专业证书规定的内容)?比如,从事压力容器焊接取得了质检部门特征设备作业人员证,还需要取得当地应急管理局的焊工作业人员操作证吗? 根据《特种作业目录》,焊接与热切割作业不含《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有关作业内容,如进行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需要根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获得焊接与热切割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 《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由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确定。 Q: 5.2M以上的高处作业都需要持证吗?如在距离地面2米以上合格的脚手架上面进行钳工、焊工作业是否必须具有高空作业资格证?工人使用升高超过2米的登高车进行检查维修或其他安装活动,该登高车周边带有合规的安全护栏,员工有较大的作业活动面,此高处作业是否必须具有高空作业资格证? 按照《特种作业目录》规定,高处作业分为登高架设作业和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其中,登高架设作业主要包括:在高处从事脚手架和跨越架架设或拆除作业;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主要包括:建筑物内外装饰、清洁、装修,电力、电信等线路架设,高处管道架设,小型空调高处安装、维修,各种设备设施与户外广告设施的安装、检修、维护以及在高处从事建筑物、设备设施拆除作业。如是专门或经常在坠落高度基准面2米及以上有可能坠落的高处进行作业,需要按相关规定申请高处特种作业操作证。根据GB/T3608-2008《高处作业分级》规定,坠落高度基准面是指通过可能坠落范围内最低处的水平面。 Q: 6.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证是否可以从事脚手架搭拆作业? 按照《特种作业目录》规定,从事脚手架架设、拆除作业应当按照规定取得登高架设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登高架设作业特种作业证和高处安装、维护、拆除作业特种作业证不能相互代替。 Q: 7.由于受疫情影响,特种作业人员仅参加了培训机构的培训,未参加考试,该人员能否继续从事特种作业? 应急管理部官网在公众留言区的咨询回复是,各地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复审在疫情防控期间的延期政策有所不同,建议咨询当地应急管理部门。 Q: 8.特种作业操作证是否可以异地办理、复审、换证? 特种作业操作证在全国范围内有效。申请特种作业操作证的人员,可以向任意从业所在地的市(地)级以上发证机关或其委托的考试机构,提出考核申请,进行取证、复审和换证。为方便大家在所在地就近参加考试,可登录应急管理部官网“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的“机构查询”界面或“国家安全生产考试”微信公众号,查询考试机构(考试点)。 Q: 9.如何查询特种作业操作证信息? 登录特种作业操作证书查询平台“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http://cx.mem.gov.cn/)或“国家安全生产考试”微信公众号查询。 Q: 10.“新型煤化工工艺作业”“电石生产工艺作业”“偶氮化工艺作业”“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仓储作业”4 个操作项目,是否属于《特种作业目录》中危险化学品安全作业类别? 《特种作业目录(征求意见稿)》包括以上作业。理由:一是依据原总局《关于公布第二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目录和调整首批重点监管危险化工工艺中部分典型工艺的通知》(安监总管三〔2013〕3号),将“新型煤化工工艺作业” 等3个操作项目纳入目录管理,加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作业”操作项目及原目录15个危险化工工艺作业,基本涵盖当前危险化工工艺特点;二是重点监管的危险化学品仓储作业专业性强、安全风险大,对作业人员要求高,需具备健康安全防护、化学品禁忌、应急处置等知识和技能,认真汲取天津港瑞海公司危险化学品仓库“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等教训,有必要将危险化学品仓储作业纳入目录,进一步强化安全管理。 目前,《特种作业目录(征求意见稿)》尚未正式实施,现行的《特种作业目录》中不涉及以上作业。 Q: 11.到达退休年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还未到期,能不能继续从事特种作业工作? 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0号)第四条明确规定,“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 Q: 12.目前应急管理部门和建设部门都颁发特种作业证,应急管理部门对特种作业的要求是否适应于建设行业? 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二条“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对有关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条和《关于印发〈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第五条有关规定,对于建筑行业中确实属于特种作业目录规定的,例如焊接与热切割作业、高处作业等,“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作业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 Q: 13.一些安全协会颁发的特种作业证件可不可以使用?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第30号令)第十八条规定:对已经受理的申请,考核发证机关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符合条件的,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不符合条件的,应当说明理由。安全协会不属于考核发证机关,无权颁发特种作业操作证。 Q: 14.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如何界定,其依据是哪个文件?目前很多制冷设备属于自控类型的机组,这种岗位人员是否还需要考取《特种作业操作证》呢? 目前行业中确实没有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的法规和标准界定,应急管理部曾在《特种作业目录》修订时,咨询相关专家意见,拟确定一个对大中型制冷与空调设备的界定标准。《特种作业目录(征求意见稿)》尚未正式发布、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