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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危险废物单位的规范化环境管理

来源:昌海制药HSE 发布时间:202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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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节 规范化环境管理

1. 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方式是什么?如何管理?

       管理方式分两种,一种是国家抽查,即:生态环境部每年按照《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评级指标》(环办土壤函〔2017〕662号)和《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环办〔2015〕99号)抽查部分省(区、市)的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情况。另一种是地方自查,省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市级生态环境部门的自查,相关内容依据《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督查考核工作评级指标》,但各省可根据实际进行适当调整。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对危险废物企业的管理依据是《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指标体系》。

       自查采用现场打分,结果分为达标、基本达标和不达标3种,一般每年督导一次,自查结果定期通报。

       (1)产废企业综合评估标准是:无自行利用或处置设施的产废企业满分为50分,40-50分为达标,30-39分为基本达标;29分及以下为不达标;有自行利用或处置设施的产废企业满分为55分,44-55分为达标,33-43分为基本达标,32分及以下为不达标;有自行利用和处置设施的产废企业满分为60分,48-60分为达标,36-47分为基本达标,35分及以下为不达标。

       (2)危险废物经营企业综合评估标准是:满分为60分,48分及以上为达标;36-47分为基本达标;35分及以下为不达标。

2. 规范化环境管理指标有哪些?

       具体指标有12/10(产废单位/持证单位)大项27小项。主要内容包括: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情况,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制定情况,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经营许可、应急预案备案等管理制度执行情况,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是否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等情况等。

       ---对于危险废物产生单位,主要指标有:

       (1)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施。

       (2)标识制度: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3)管理计划制度(按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平台管理要求,实行网上报备):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报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

  (4)申报登记制度(按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平台管理要求,实行电子申报):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平台向所在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5)源头分类制度:按照危险废物特性分类进行收集。

  (6)转移联单制度(按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平台管理要求,实行电子转移联单):转移危险废物的,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如实填写转移联单;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转移危险废物前,向省级生态环境部门申请,并得到批准。

  (7)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转移的危险废物,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活动;年产生10吨以上的危险废物产生单位有与危险废物持证单位签订的委托利用、处置合同。

  (8)应急预案备案制度:制定了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9)业务培训:危险废物产生单位应当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10)贮存设施管理: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已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完成“三同时”验收;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的有关要求;未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未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建立危险废物贮存台账,并如实和规范记录危险废物贮存情况。

  (11)利用设施管理: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已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完成“三同时”验收;建立危险废物利用台账,并如实记录利用情况;定期对利用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12)处置设施管理: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已填报排污许可登记表,完成“三同时”验收;建立危险废物处置台账,并如实记录危险废物处置情况;定期对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并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等相关标准要求。

  ---对于危险废物持证单位,主要指标有:

  (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制度: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依法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许可证的单位,应当与处置单位签订接收合同,并将收集的危险废物在90个工作日内提供或者委托给处置单位处置。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规定落实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污染防治责任。

  (2)识别标识制度: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和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3)管理计划制度(按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平台管理要求,实行网上报备):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报所在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4)申报登记制度(按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平台管理要求,实行电子申报):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如实记录有关信息,并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向所在地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5)转移联单制度(按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平台管理要求,实行电子转移联单):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如实填写电子转移联单;转移联单保存齐全,并与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同期保存;需转移给外单位利用或处置的危险废物,全部提供或委托给持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活动。

  (6)应急预案备案制度: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告2007年第48号)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

  (7)贮存设施:贮存期限不超过一年;延长贮存期限的,报经相应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批准;分类收集、贮存危险废物,未混合贮存性质不相容且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装载危险废物的容器完好无损;未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8)利用处置设施:按照有关要求定期对利用处置设施污染物排放进行环境监测,并符合《危险废物焚烧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等相关标准要求;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持证单位应当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

  (9)运行维护要求:危险废物(医疗废物除外)入厂时进行特性分析;定期对处置设施、监测设备、安全和应急设备、以及运行设备等进行检查,发现破损,应及时采取措施清理更换,应对环境监测和分析仪器进行校正和维护;按照培训计划定期对危险废物利用处置的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技术人员进行培训。

  (10)记录和报告制度(按福建省固体废物环境监管平台管理要求,实行电子申报):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记录和报告经营情况指南》(原环境保护部公告2009年第55号)建立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如实记载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来源去向和有无事故等事项;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及生态环境部门的要求,定期报告危险废物经营活动情况;将危险废物经营情况记录簿保存10年以上,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经营情况记录簿应当永久保存。

3. 如何识别重点产废单位和一般产废单位?

  根据《福建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印发2020年度福建省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工作方案的通知》(闽环保固体〔2020〕8号)附件2产废单位识别:

  ---重点产废单位是指:

  (1)重点产废企业:年产危险废物量100吨(含)以上企业。

  (2)敏感产废企业:涉及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转办信访件、反复投诉、有严重违规违法记录、环境安全隐患突出及超一年期贮存量超50吨(含)的重点敏感企业。

  (3)重点产废行业:涉及重金属、三致(致畸致癌致突变)物质、持久性有机污染物及医疗废物等的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医药、印刷线路板、电镀、皮革、合成革、铅蓄电池、生活垃圾焚烧、医疗废物处置等行业;非法转移、倾倒、处置案件频发的行业;上年度危险废物规范化环境管理平均达标率低的行业等。

  ---其他产废单位(一般产废单位)是指:

  除重点产废单位外的一般企业和年产生危险废物小于1吨的小微企业。

第二节 规范化环境管理要求

1. 企业如何落实环境污染防治责任?

  (1)建立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制度。建立危险废物污染防治责任制度、内容管理制度和应对危险废物污染的防治措施。

  (2)建立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图表。有危险废物环境管理领导小组及分工。

  (3)建立岗位责任制度。企业主要领导、主管领导、主管部门、主管人员、各生产单位主管人员及生产班组(员工)在危险废物环境管理工作方面的岗位职责和责任。

  (4)建立安全操作规程。按照应急管理部门要求,建立企业产生危险废物工艺环节安全操作的有关规定及要求。

2. 危险废物标识有哪些要求?

  (1)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3. 如何落实申报登记制度?

       根据《固废法》第十八条规定,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应落实危险废物申报制度:

  (1)如实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具体做到:一是如实申报(专门申报或纳入排污、环统一并申报);二是内容齐全(全面、准确申报危险废物种类、产生量、流向、贮存、利用、处置情况);三是能提供材料,证明所申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合理性(产生和处理情况的日常记录)。

  (2)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3)属于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应按照本指南第26条解答要求进行申报登记备案。

4. 如何落实转移联单制度?

  (1)在跨省转移危险废物前,应当向生态环境部门报批危险废物转移计划,并得到批准。

  (2)转移危险废物的,应当按照《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如实填写转移联单中产生单位栏目。

  (3)运输资质要符合要求:运输单位、运输车辆、驾驶员及押运员(产生、转移单位有责任审查运输单位资质)。

  (4)转移联单应当按照保存期限要求,保存齐全。

5. 对危险废物管理人员业务培训有什么要求?

  对管理人员和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运输、暂存、利用和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应当进行危险废物管理制度、相应岗位危险废物管理要求等培训。

6. 危险废物贮存方面有什么要求?

  (1)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完成“三同时”自主验收。

  (2)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应根据危险废物形态、危险特性等信息建立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有关要求的设施,并设置贮存台账如实记录贮存情况。

  (3)经营单位的危险废物贮存期限不能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应当报经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生态环境部门批准。

7. 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建设有哪些要求?

  根据《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01),危险废物贮存场所建设应符合如下要求:

  (1)危险废物贮存设施(仓库式)的设计原则

  ① 地面与群脚要用坚固、防渗的材料建造,建筑材料必须与危险废物相容。

  ② 必须有泄漏液体收集装置、气体导出口及气体净化装置。

  ③ 设施内要有安全照明设施和观察窗口。

  ④ 用于存放装载液体、半固体危险废物容器的地方,必须有耐腐蚀的硬化地面,且表面无裂隙。

  ⑤ 应设计堵截泄漏的裙脚,地面与裙脚所围建的容积不低于堵截最大容器的最大储量或总储量的1/5。

  ⑥ 不相容的危险废物必须分开存放,并设有隔离间隔断。

  (2)危险废物的堆放

  ① 基础必须防渗,防渗层为至少1m厚黏土层(渗透系数≤10-7cm/s),或2mm厚高密度聚乙烯,或至少2mm厚的其它人工材料,渗透系数≤10-10cm/s。

  ② 堆放危险废物的高度应根据地面承载能力确定。

  ③ 衬里放在一个基础或底座上。衬里要能够覆盖危险废物或其溶出物可能涉及到的范围。衬里材料与堆放危险废物相容。在衬里上设计、建造浸出液收集清除系统。

  ④ 应设计建造径流疏导系统,保证能防止25a一遇的暴雨不会流到危险废物堆里。

  ⑤ 危险废物堆內涉及雨水收集池,并能收集25a一遇的暴雨24h降水量。

  ⑥ 危险废物堆要防风、防雨、防晒。

  ⑦ 产生量大的危险废物可以散装方式堆放贮存在按上述要求设计的废物堆里。

  ⑧ 不相容的危险废物不能堆放在一起。

  ⑨ 总贮存量不超过300kg(L)的危险废物要放入符合标准的容器内,加上标签,容器放入坚固的柜或箱中,柜或箱应设多个直径不少于30mm的排气孔。不相容危险废物要分别存放或存放在不渗透间隔分开的区域内,每个部分都应有防漏裙脚或储漏盘,防漏裙脚或储漏盘的材料要与危险废物相容。

8. 危险废物利用、处置设施管理方面有什么要求?

  (1)利用和处置设施分别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经生态环境部门审批,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填报排污登记表,完成“三同时”验收;并做好利用、处置等台账记录管理。

  (2)按照监测方案定期开展环境监测,保存检测报告,加强设施运行维护管理,确保各类污染物排放符合相关标准。

9. 涉危险废物企业实施环境责任险有何意义?

  《固废法》第九十九条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原环境保护部、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13〕10号)规定,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的试点企业范围包括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和处置危险废物的企业,以及存在较大环境风险的二噁英排放企业。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发生污染事故对第三者造成的损害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为标的的保险。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7年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发〔2007〕189号),启动了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政策试点。各地生态环境部门和保险监管部门联合推动地方人大和人民政府,制定发布了一系列推进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引导保险公司开发相关保险产品,鼓励和督促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取得积极进展。

  根据环境风险管理的新形势新要求,开展环境污染强制责任保险试点工作,建立环境风险管理的长效机制,是应对环境风险严峻形势的迫切需要,是实现环境管理转型的必然要求,也是发挥保险机制社会管理功能的重要任务。运用保险工具,以社会化、市场化途径解决环境污染损害,有利于促使企业加强环境风险管理,减少污染事故发生;有利于迅速应对污染事故,及时补偿、有效保护污染受害者权益;有利于借助保险“大数法则”,分散企业对污染事故的赔付压力。

第三节 企业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延伸制度

1. 哪些单位、个人需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承担责任?

  根据《固废法》第五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对所造成的环境污染依法承担责任。

2. 哪些单位对设施、设备、场所承担管理职责?

  根据《固废法》第十九条规定,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加强对相关设施、设备和场所的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3. 按规定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的领域有哪些?

  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Extended Producer Responsibility,简称EPR),是指将生产者对其产品所承担的环境责任从生产环节延伸到产品设计、流通消费、回收利用、废物处置等全生命周期的制度。实施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是加快生态文明建设和绿色循环低碳发展的内在要求,对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制造业转型升级具有积极意义。

  根据《固废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国家建立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推行方案》(国办发〔2016〕99号),在电器电子产品、汽车和电动汽车动力电池、铅酸蓄电池、饮料纸基复合包装等领域实行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加快建立生产者责任延伸的制度框架和责任明确、规范有序、监管有力的激励约束机制,推动生产企业切实落实资源环境责任,提升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4. 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要做什么?

  根据《固废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电器电子、铅蓄电池、车用动力电池等产品的生产者应当按照规定以自建或者委托等方式,建立与产品销售量相匹配的废旧产品回收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实现有效回收。

5. 对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单位有哪些监管规定?

  根据《固废法》第八十条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取得许可证。禁止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6. 产废单位应承担运输、利用处置等过程哪些连带责任?

  根据《固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委托他人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的,应当对受托方的主体资格和技术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在合同中约定污染防治要求。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违反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受托方承担连带责任。

7. 受托方的运输、利用处置单位有义务告知固体废物去向责任吗?

  有。根据《固废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受托方运输、利用、处置工业固体废物,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履行污染防治要求,并将运输、利用、处置情况告知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

8. 发生固体废物违法事件,需延伸追究哪些人的责任?

  根据《固废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八条和第一百二十条规定,对责任人延伸至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进行处罚。

第四节 企业环境应急预案

1. 涉危险废物企业都需要编制环境应急预案吗?

  《固废法》第八十五条规定,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依法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2. 某些企业仅涉及产生少量的含油抹布、废活性炭等危险废物,是否应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制定和备案环境应急预案,是企事业单位的法定义务。《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因此,企业应依据可能面临的突发环境事件及其危害程度,自行判断是否需要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3. 《固废法》对企业未制定危险废物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有什么处罚规定?

  《固废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十二款规定,企业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4. 如何做好危险废物环境应急预案及演练?

  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向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备案,按照预案要求,撰写应急演练计划,组织应急演练,演练过程就拍照或视频方式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