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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广柯桥试点经验加快建立企业投资项目高效审批服务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14〕130号)要求,总结推广柯桥试点经验,省安监局按照“能放尽放,便民高效”的原则,制定了《关于进一步调整委托危险化学品审批权限的通知》(浙安监管危化〔2015〕87号),进一步扩大审批放权范围。
本通知自2015年8月20日起执行,省安监局以前印发的有关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委托工作的文件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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