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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

来源: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发布时间:2026/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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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应急管理局:

为充分整合各类应急资源,进一步健全完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提升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能力,现将《浙江省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指南(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6年6月28日

浙江省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管理指南(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完善专兼结合、梯次配备、优势互补的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充分发挥有关单位在人才、装备、技术等方面的专业优势,提升灾害事故应急救援能力,依据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本指南适用于省内各级应急管理部门依托有关单位资源组建的安全生产和自然灾害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以下简称兼职救援队伍)建设和管理。

第三条 本指南所称兼职救援队伍是指有关单位依托在职员工组建,并与各级应急管理部门签订合作协议,纳入政府应急救援力量体系,平时在本职岗位工作,险时接受统一调度,执行应急管理部门指派应急处置任务的非专职应急救援力量。

法律法规对相关兼职救援队伍建设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队伍建设

第四条 兼职救援队伍建设坚持政府引导、企业主建;坚持应急所需、企业所能;坚持产救融合、新质赋能;坚持寓队于企、联建联战。

第五条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与依托单位协商共建兼职救援队伍,双方签订书面组建协议,明确各自权利义务、队伍职责、建设标准、调度权限、合作期限等内容。

第六条 依托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本省依法登记注册,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经营状况稳定、信用良好、社会责任感强,能保障队伍正常运行;

(二)具备应急救援所需的装备、技术、人才等专业优势;

(三)队员原则上不少于10人,具备相应的身体条件、专业技能;

(四)建立队伍管理组织,明确队长、联络员等岗位和职责,建立基本管理制度。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七条 兼职救援队伍实行依托单位日常管理、应急管理部门业务指导双重管理。

(一)依托单位负责队伍人员管理、训练组织、装备维护等工作,保障队伍正常运转,随时可调。

(二)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导队伍业务技能、制度建设,组织指挥调度、评估培育,协同推进队伍规范化建设。

第八条 兼职救援队伍应建立备勤机制,可结合实际建立值班制度;明确专人担任联络员,负责与应急管理部门日常对接,信息报送、指令传达,确保通讯畅通。

第九条 兼职救援队伍结合实际,以装备操作、专业技能、安全防护、快速集结为重点,定期组织开展训练演练;鼓励队员取得应急救援员职业资格。

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应搭建平台,组织兼职救援队伍参加训练演练,与专职救援队伍同训共练,强化协同作战能力。

第十条 兼职救援队伍应将人员、装备等信息录入应急管理联合救援平台,并动态更新。

第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兼职救援队伍点验制度,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点验工作,对人员、装备、物资等进行清点和检验。

第四章 指挥调度

第十二条 兼职救援队伍应服从应急管理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原则上通过书面调令形式进行。情况紧急时,可电话下达调令,事后补发书面调令。

第十三条 市、县(市、区)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挥调度本辖区的兼职救援队伍执行救援、演练等任务;上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指挥调度跨辖区开展的救援、演练等任务。

第十四条 兼职救援队伍应按任务指令要求迅速集结并出动,到达指定地点后,应立即向现场指挥部或者应急指挥机构报到,服从其统一指挥调度,禁止超范围、超能力行动。

第十五条 应急救援任务结束后,兼职救援队伍应对应急救援情况开展总结评估,并形成行动总结。

第五章 保障激励

第十六条 依托单位应对兼职救援队伍建设所需经费以及队员参加训练、备勤、执行救援任务时的合法权益予以保障,并为队员购买救援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十七条 兼职救援队伍执行应急管理部门调派的应急救援任务所发生的装备和油料耗材、交通食宿等费用,依据相关规定予以补偿。

第十八条 对在应急救援中表现突出的兼职救援队伍和队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褒奖。

第六章 评估培育

第十九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对兼职救援队伍实施动态管理,每年组织评估,重点评估专业技能、装备支撑、响应速度、行动成效、安全管理和运行保障等内容,作为续建、退出的依据。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退出:

(一)依托单位申请退出的;

(二)不再具备组建条件的;

(三)无正当理由2次以上拒绝或延误调度的;

(四)违规作业、管理混乱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评估不合格且整改不到位的;

(六)其他不宜继续保留的情形。

第二十一条 应急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兼职救援队伍的培育指导,支持引导建强建优,对符合条件的,应及时纳入专业救援队伍管理和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