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业建筑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在与几位同行讨论时想到一个问题:具体是到底什么性质的工业建筑(或者厂房、仓库),才明确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问题一 一个车间总共2400平方米,糊制区800平方米,机电安装区1600平方米,生产XXX产品,主要原材料为玻璃纤维和树脂,糊制区有胶衣喷射,铺设玻璃纤维,然后导入树脂固化成型,胶衣为乙类火灾危险性,作业频率一周一次,机电安装区为切割打磨作业和安装机电设备,会产生玻璃钢粉尘,这样的车间是否需要安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问题二 请问甲类、乙类及丙类厂房到底要不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GB 50116-20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和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都没明确或强制要求这些厂房是否一定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针对几个问题,笔者做了一次深入详细的研究,对工业建筑到底啥条件下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这个问题,作一个探讨, 与大家一起学习。

1、 关于国家标准条款等要求
01、 参考GB 50016-201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2018年版)》相关条款规定(建规)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4.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
2 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占地面积大于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的卷烟仓库;
9.净高大于2.6m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0.8m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10. 电子信息系统的主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
13.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8.4.3 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
建规8.4.1条规定的设置范围,主要为同时间停留人数较多, 发生火灾容易造成人员伤亡需及时疏散的场所或建筑; 该条所规定的场所,如未明确具体部位的,除个别火灾危险性小的部位,需要在该建筑内全部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该条涉及工业建筑的有1、2,可能涉及的有9、10、13等建筑或场所列举,其中1、2基本属于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涉及甲类、乙类生产车间、储存仓库等建筑/场所, 未见明确提及。
建规8.4.3条规定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的场所,包括工业生产、储存,公共建筑中可能散发可燃蒸气或气体,并存在爆炸危险的场所与部位,也包括丙、丁类厂房、仓库中存储或使用燃气加工的部位,以及公共建筑中的燃气锅炉房等场所。那么涉及甲类、乙类生产车间、储存仓库等建筑/场所,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是必须的,是否需要还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明确提及。
02、 参考GB 55037-202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简称火通规)
GB50016建规8.4.1和8.4.3条款原为强制性条文,后被火通规废止,目前作为推荐性提条文。

8.3.1 除散装粮食仓库、原煤仓库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外,下列工业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丙类高层厂房;
2地下、半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生产场所;
3 地下、半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仓库;
4丙类高层仓库或丙类高架仓库。
8.3.1这条规定了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范围,基本都是丙类场所。是涉及工业建筑中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基本范围了。
该条规定的场所如未明确具体部位,除个别火灾危险性小的部位,需要在该建筑内全部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未规定的其他建筑或场所(笔者注;如甲类、乙类生产车间、储存仓库等建筑/场所),可以按照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或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等实际情况确定。
8.3.3 除住宅建筑的燃气用气部位外,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这条规定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的场所,包括各类生产厂房、仓库中存在散发可燃气体或蒸气的场所、公共建筑中存在散发可燃气体或蒸气的场所等,与建规基本也一致。
03、 参考GB 50116-20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简称火规)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建、构筑物中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不适用于生产和贮存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等场所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
附录D 火灾探测器的具体设置部位。D.0.1 火灾探测器可设置在下列部位:
14、甲、乙类生产厂房及其控制室,
15、甲、乙、丙类物品库房。
16、设在地下室的丙、丁类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
17、堆场、堆垛、油罐等。
04、 参考GB 50160-2018 《石油化工设计防火标准》(简称石化标)
8.12.1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公用及辅助生产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和区域性重要设施的火灾危险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电话报警。
条文解释:在石油化工企业的火灾危险场所设置火灾报警系统可及时发现和通报初期火灾,防止火灾蔓延和重大火灾事故的发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火灾电话报警,以及可燃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电视监视系统(CCTV)等均属于石油化工企业安全防范和消防监测的 手段和设施,在系统设置、功能配置、联动控制等方面应有机结合,综合考虑,以增强安全防范和消防监测的效果。
根据石化标, 甲类、乙类生产车间、储存仓库等建筑/场所, 是比较明确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了。
05、 参考GB 51283–2020 《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简称精细标)
11.5.1 企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石油化工企 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 等的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精细标要求按照火报规和石化标来设置。
06、 参考GB 51428-2021 《煤化工工程设计防火标准》(简称煤化标)
10.3.1 煤化工工厂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全厂统一规划。
10.3.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
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场所及火灾探测器选型应符合 附录 A 的规定。

限于篇幅, 此处不全部列出来,有兴趣的读者可自己参考采标。附录A详细列出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场所, 包含煤储运系统、生产装置、储运设施 (煤储运除外 )、其他(公共辅助设备设施)等。基本上甲类、乙类生产、储存等建筑/场所, 都需要设置。
07、 参考GB 50457-2019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设计标准》
10.4消防设施
10.4.1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有关规定。
10.4.2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根据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建筑耐火等级、建筑物体积以及生产特点等确定。
11.3.7 医药工业洁净厂房中可燃、助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储存、使用场所、管道入口室及管道阀门等易泄漏的地方,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有毒气体的储存和使用场所应设置气体检测器。报警信号应联动启动或手动启动相应的事故排风机,并应将报警信号送至控制室。
08、 参考GB 51073-2014 《医药工业仓储工程设计规范》
10.4 消防报警和消防控制室
10.4.1 仓库区的消防报警和消防控制室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 的有关规定。
对于甲类、乙类生产、储存等建筑/场所, 未明确必须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置GDS系统是必须。
2、 关于行业标准
参考XF1290-2016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规则》 B.6.4.1 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疏散和扑救难度等因素,审查系统的设置部位, 系统形式的选择,火灾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B.6.4.2 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审查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选择及布置是否符合消防标准规定。主要审查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容量和每一总线回路所容纳的地址编码总数。 写在最后
1. 涉及甲类、乙类、丙类生产、储存等工业建筑/场所到底是否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除了规范标准已经规定的以外,设计时应根据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工艺防火和生产过程中的本质安全要求、以及相关工程的专项防火规范确定。如对于GB 50160石化标、GB 51428煤化标、GB51283精细标专项规范明确需要设置的,则必须设置。在辨识采标时要根据自己企业实际,注意相关规范标准的适用范围是否匹配。
2. 针对甲类、乙类、丙类生产、储存等工业建筑/场所是否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本文提及的国家规范和行业规范、各省市的属地要求,限于篇幅,无法列出, 但是设计和设置基本思路是相通的。
3. 另外,如果甲类、乙类生产、储存等工业建筑/场所存在可燃易燃的液体/蒸汽物料, 则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GDS)基本是必须。
GDS系统较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能第一时间探测到易燃易爆气体/蒸汽泄漏,警示现场人员应急响应与处置。后者响应时间一般迟于GDS系统, 现场已经发生火灾产生温度、烟气、火光后,才会被系统探测到并报警。显然对于现场人员安全快速紧急疏散与处置, 是滞后的。所以针对甲类、乙类生产、储存等工业建筑/场所不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合, GDS是最基本的一道防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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