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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公布4起电气焊作业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来源:江西省应急管理厅 发布时间:2025/06/26

       电气焊作业属于特种作业,一个火星的疏忽就可能酿成惨烈事故。近日,江西省应急管理厅公布4起电气焊作业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案例1 持假证上岗

       2025年4月23日,新余市应急管理局会同新余市高新区应急管理局对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电焊工胡某某所持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系统中查询不到相关信息,被认定为假证。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新余市应急管理局分别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条和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2500元的行政处罚,对胡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无证上岗

       2025年1月9日,宜春市应急管理局联合上高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江西省某工贸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公司1名正在作业的电焊工卢某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后上岗作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上高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3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未办理动火审批手续

       2025年1月7日,瑞金市象湖镇金都大道彩虹桥路段利民排涝站8号沉井起火,起因为某生态环境防洪排涝有限公司的工人宋某某切割钢筋火花引燃井内南面夹层聚苯乙烯树脂灰色挤塑板。经查,电气焊作业人员宋某某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属无证作业,且未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动火审批手续,作业现场未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前未对现场安全进行确认、清理周边可燃物。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第二项,公安机关给予宋某某行政拘留3日的行政处罚。

案例4 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

       2024年12月7日,宜黄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江西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铸造车间外动火作业未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未设置灭火器等消防设施,液化气瓶与氧气瓶安全间距不足五米,气瓶与动火点安全间距不足十米。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宜黄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参照《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00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