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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委办关于征求《关于规范安全生产入企技术服务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来源: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发布时间:2025/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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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及我省实施意见,有效规范安全生产入企技术服务工作,省安委办起草了《关于规范安全生产入企技术服务的指导意见》,现公开征求意见建议。相关意见建议请于2月24日17:00前书面反馈我办,并注明联系方式。

       联系人:刘帅杰,联系电话:0571-81051469,电子邮箱:619196689@qq.com。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2月18日



关于规范安全生产入企技术服务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规范涉企行政检查的意见》,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入企技术服务工作,赋能企业安全发展,坚决守牢安全生产底线,打造最优营商环境,现提出意见如下。

       一、强化统筹管理,实施定期备案主动公开

       (一)分级备案管理。安全生产入企技术服务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由各级安委办实施分级备案管理。属地安委办应科学制定年度属地安全生产入企技术服务计划,每年1月底前报上级安委办备案并接受统筹管理。如遇调整变动或新增计划,应在服务开展前5至10个工作日重新备案并接受统筹管理。

       (二)信息主动公开。安全生产入企技术服务实行信息主动公开。每年2月底前,省市县三级安委办应通过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公共信息平台,公布本级本年度服务工作具体安排,保障公众知情权。如遇调整变动或新增计划,应在服务开展前5个工作日公开相关安排,确保信息的准确性、时效性和规范性。

       二、强化规范运行,构建落实服务标准流程

       (三)充分前期准备。为确保服务质效,安全生产入企技术服务应充分准备、周密安排。服务开展前充分了解企业信息,提前收集企业的基本信息,包括企业规模、行业类型、生产工艺、安全管理现状等;针对组建专业团队,根据企业的行业特点和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和技术人员,确保团队具备足够的专业能力;针对制定服务方案,明确服务的目标、内容、流程和时间安排,确定需要检查的重点区域和关键环节。

       (四)实行告知准入。为防止服务变相走味,安全生产入企技术服务实行告知准入。告知准入作为安全生产入企技术服务的首要环节,是保障双方权益和流程规范的前提。属地承担服务的专业技术团队在进入企业服务前应充分与企业沟通协调,提前与企业负责人或安全管理人员取得联系,告知上门服务的目的、时间、内容和人员安排,在企业明确表达同意接受服务的意愿后,方可进入实施。

       (五)依法依规服务。专业技术团队进入企业现场后,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以及行业领域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等法律法规标准,按照“选定重点场所(重点设施设备)→甄别研判风险隐患→提出管控提升建议意见”顺序开展服务。服务应严格遵守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相关保密要求,进入生产现场需认真听从陪同人员的安全指引,不得影响和干扰正常生产经营活动。

       三、强化服务属性,助力企业本质提升

       (六)明确非执法属性。省市县三级应急管理部门通过公共信息平台公布本级本年度服务工作信息时,属地承担服务的专业技术团队在进入企业服务前,应明确专业技术服务工作的角色定位与非执法属性。服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隐患不得作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依据,问题隐患的整改通过专业引导、风险沟通和协作改进的方式推动企业自主开展。

       (七)后续跟进回访。属地应与企业建立信息互通机制,定期组织专业技术团队回访企业,了解问题隐患的整改进展情况。应当区分强制法规要求与推荐性改进建议,针对性指导企业制定整改计划及时完成自主整改;对于整改难度较大的问题,持续提供技术支持和指导,直至问题闭环整改到位。

       四、强化培训评估,确保服务高质效开展

       (八)定期开展培训。各级安委办应定期组织专业技术团队培训,提升其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培训内容应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行业标准、技术服务流程及沟通协调技巧等,确保团队成员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和服务技能。

       (九)定期评估成效。各级安委办应定期对安全生产入企技术服务工作进行评估,收集企业反馈意见,分析服务效果和存在的问题。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和完善服务方案,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帮助企业提升安全生产管理水平。

       (十)鼓励创新服务模式。各级安委办应鼓励各类服务机构和专业技术团队探索创新的服务模式,结合大数据、人工智能、沉浸式模拟等新技术、新方法,提升安全生产技术服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切实满足企业的安全生产需求。

       五、强化监督管理,严禁变相行政检查

       (十一)实施指导监督。各级安委办应建立健全服务工作的指导监督机制,加强对本级行业部门和下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实施安全生产入企技术服务的指导帮扶和监督检查,确保服务工作按照报备计划、授权范围、规范流程实施。

       (十二)实施举报奖励。各级安委办可以设立举报奖励机制,广泛畅通举报渠道,鼓励公众、企业、法人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监督,及时报告服务违规行为。杜绝属地政府、政府议事协调机构、技术服务受委托组织或检验检测机构、科研院所等第三方,以服务为名实施开展行政检查。

       通过以上措施,推动安全生产入企技术服务工作进一步规范实施,工作质效全面提升,助力推动企业筑牢安全底线实现安全发展,为构建安全稳定的营商环境奠定坚实基础。各级安委办和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见到实效。


       附件:安全生产入企技术服务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