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就《浙江省涉案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为做好行政案件中涉案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的规范化管理,我厅组织制定了《浙江省涉案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厅,反馈截止时间为2024年12月17日。
联系人:冯 桂,联系电话:0571-81051467,邮箱:fengg81@163.com。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12月10日
浙江省涉案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处置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为了及时、安全、有效地处置执法中查获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规范全省执法行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总则
(一)本办法所称的涉案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以下简称“危险物品”),是指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或执法机关在案件办理过程中依法查封、扣押、先行登记保存、抽样取证、没收以及从其他单位和个人接收的与案件有关的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
(二)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置或者依托有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确定,用于储存扣押、没收危险物品的专用仓库、罐组等储存场所(以下简称“罚没仓库”)。
(三)涉案危险物品的处置管理工作,应当坚持集中管理、信息共享、随案移送、分类处置的基本原则。
二、现场处置
(一)涉案危险物品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实施检查勘验、查封扣押、抽样鉴定等措施,并同步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现场情况,保证过程安全、完整、真实、有效。
(二)对疑似危险物品进行检查、勘验前,应向当事人和有关人员询问其危险有害特性,可以要求当事人提供疑似危险物品的技术说明书、安全标签等,采取必要的个人防护措施后,进入现场开展相关工作,制作检查、勘验笔录。
(三)查封、扣押时应制作查封、扣押笔录,对疑似危险物品的名称、规格、批号、数量、重量、来源等事项进行清点、核验和记录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四)抽取样品时应制作抽样笔录,载明被抽样品的规格及批号等情况,并经权利人和抽样人确认签字。权利人不明确或权利人拒绝确认的,可以邀请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见证人签字确认。抽取的样品应一式两份,满足鉴定和备样需求。
(五)抽取的样品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机构进行鉴定。
(六)办案单位应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委托有资质的承运人转运至罚没仓库,并制作转运物品清单。疑似危险化学品的,应确定基本危险特性后方可实施转运。不适宜转运的,可以在现场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原地封存,由案件办理部门会同属地公安进行现场联合管理。
(七)涉案危险物品转运至罚没仓库后,应按规定交接,并进行危险物品出入库登记。
三、储存保管
(一)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委托有管理能力的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作为罚没仓库管理单位进行专业管理。
(二)办案单位负责涉案危险物品全过程管理,应定期对本单位负责管理的涉案危险物品进行检查,防止涉案危险物品损毁、灭失、被挪用或者不按规定及时移送、返还、处理等。
(三)罚没仓库的选址、建设以及罚没危险物品的储存应符合国家现行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要求。罚没仓库应专库专用,不同案件涉案危险物品原则上应分开储存。
(四)罚没仓库应设置满足防火防爆要求的视频监控设施、入侵报警设施,信号应连至罚没仓库管理单位的控制室,控制室应配备人员24小时值班值守。
(五)罚没仓库管理单位应当运用信息化手段,建立来源去向明晰、管理全程可控的罚没危险物品出入库管理系统。
四、案件办理及处置
(一)查封、扣押时限
涉案危险物品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情况复杂的,经办案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十日(检测、检验或技术鉴定时间除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延长扣押的决定应及时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找不到当事人或无法与当事人取得联系的,应公告送达。
办案单位应在查封、扣押期限内根据调查结果及时做出依法没收或者解除查封、扣押的决定。
依法解除查封、扣押的危险物品应立即通知权利人,返还所有危险物品并办理交接手续;在通知权利人或者公告后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按无主财物处理,登记后上缴国库,或者依法变卖或者拍卖后,将所得款项上缴国库。
(二)处置原则
依法没收的涉案危险物品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安全、环保原则,依法采用拍卖、变卖、无害化处理、销毁等方式,降低仓储、处置成本,提高处置效率。
(三)分类处置
按照涉案危险物品的危险特性的不同,分类开展处置。
1.拍卖(变卖)。拍卖或变卖的买受人应为可以依法接受涉案危险物品的单位。办案单位与买受方办理权利交割手续后,由买受方负责涉案危险物品的安全运输。
2.无害化处理。作为危险废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应由办案单位或者当地政府委托具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指导。
3.烟花爆竹销毁。依法对烟花爆竹进行销毁处理的,公安机关在确定好销毁时间、地点后,将待销毁物品运至安全地带予以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
4.先行处置。涉案危险物品在被确定罚没前,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办案单位经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并经办案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处置:
(1)有毒、有害、易燃、易爆的,如不及时处理可能造成重大事故后果的;
(2)所在区(县)内无合适保管场所或搬运、储存安全风险较大的;
(3)易损毁、灭失、变质或不宜保管的;
(4)属于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使用的;
(5)临近保质期等面临毁损或价值重大减损风险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条件。
存在上述情形之一,且权利人不明确的,可以依法公告,公告期满后仍没有权利人同意或者申请的,可以依法先行处置。
查封、扣押危险物品在先行处置前,应对证据固定情况进行必要的审核。可能涉嫌犯罪的,办案单位还应将有关情况向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通报,必要时召开行刑衔接会议专题讨论,明确是否适宜先行处置。
五、应急管理
(一)在查封、扣押、没收危险物品的检查、取样、装卸、转运、保管、处置等过程中,办案单位应会同行业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安全管理工作。
(二)罚没仓库管理单位应将入库的涉案危险物品纳入本单位日常管理和应急处置范围,编制专项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做好应急物资的配备,并定期开展应急演练。
(三)涉案危险物品发生灭失或泄漏、火灾、爆炸等事故后,罚没仓库管理单位应按照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救援,并按要求逐级报告。
六、随案移送
(一)涉案危险物品查封、扣押、没收、处置过程应坚持涉案物品依法随案移送原则,做到物随案走、实物静止、手续流转、权责跟案。
(二)涉案危险物品在案件办理期间发生部门之间移送的,自案件移送之日起危险物品的管理、处置义务一并移送,并书面告知权利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