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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对《关于调整“首次使用化工工艺论证”(以下简称“首次工艺论证”)范围的建议》答复

来源:应急管理部 发布时间:2024/12/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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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妙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首次使用化工工艺论证”(以下简称“首次工艺论证”)范围的建议收悉,经商工业和信息化部,现答复如下:

       电子化学品是集成电路,新型显示,太阳能光伏,锂电池、印制电路板等领域生产制造的重要材料,持续推动电子化学品产业高质量发展,优化电子化学品领域有关首次工艺论证工作十分重要,需要统筹好发展和安全。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5号)要求,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必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可靠性论证,是帮助企业全面识别工艺风险的重要举措,也是推动安全生产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的重要体现。但有些地方在开展首次工艺论证的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不足,有待提升,您的建议对下一步规范首次工艺论证工作具有很好的借鉴意义。

       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存在反应失控、工艺参数控制不稳定、设备和材料安全可靠性不足等未知性和不确定的风险,未经论证直接投入生产,易造成事故发生。如2018年四川宜宾恒达科技有限公司“7·12”重大爆炸着火事故、2023年山东聊城鲁西双氧水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5·1”重大爆炸着火事故,事故调查报告指出的事故原因均与首次工艺论证落实不到位有关。2022年,应急管理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了《危险化学品生产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指南(试行)》,明确了国内首次工艺论证的范围和具体要求。鉴于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可能存在的多种风险,不能仅按反应安全风险等级进行分级,应综合考虑物料、反应与工艺等因素,在小试、中试、工业化试验基础上不断积累数据,形成安全可靠性论证结论,指导和规范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风险防控。

       经了解,部分地区出台了首次工艺论证具体实施办法,推进首次工艺论证有效开展。如河南省印发了《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国内首次使用的化工工艺安全可靠性论证办法(试行)》,细化了论证流程时间节点,进一步规范了首次工艺论证工作程序;规定首次工艺论证前,论证组织单位应与论证专家签订保密协议,如专家泄露企业商业秘密,将取消专家资格,并对企业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江苏省委托专业协会牵头实施首次工艺的判定,减轻了由企业自行判定带来的负担。浙江省规定用微通道、管式反应器等先进工艺技术对现有工艺技术进行改造,经安全风险评估显著降低工艺安全风险的,不纳入首次工艺,根据企业实际进一步细化论证范围。

       下一步,我们将积极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您的意见建议和各地好的做法,加强研究,持续完善首次工艺论证相关指导性文件,指导地方基于风险分级管控理念,优化论证程序;规范论证技术资料及内容要求,为企业和相关人员提供明晰的指引;督促地方加强对论证专家管理,完善技术保密、竞争企业回避等要求,优化公共服务和营商环境,提升首次工艺论证工作质效,为企业技术创新保驾护航。

       感谢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单位及电话:应急管理部危化监管一司,010-83933434。

 

应急管理部

2024年6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