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厅关于2024年浙江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评价认定结果的公示
根据《浙江省化工重点监控点评价认定管理办法》(浙经信材料(2021)207号)要求,经专家评审及现场核查等环节,现将拟通过认定的化工重点监控点名单予以公示。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对拟认定化工重点监控点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向省经信厅提出,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
为便于核实查证,确保客观公正处理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并提供有效联系电话和地址。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须由单位法定代表人在书面异议材料上签字并加盖本单位公章;个人提出异议的须签署真实姓名。凡匿名、冒名或超出期限的异议不予受理。
公示期:2024年9月30日-10月15日
联系方式:杭州市体育场路479号省经信厅材料处
联系电话:0571-87052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