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化学品安全协会欢迎您!

综合新闻
当前位置:首页行业动态综合新闻

浙江省“两个专项治理”典型案例

来源:浙江应急管理 发布时间:2024/09/11

       今年3月份以来,应急管理部会同中央网信办、公安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市场监管总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等9部门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专项治理和安全生产资格证书涉假专项治理工作(以下简称“两个专项治理”)。我省各级各有关部门高度重视,强化组织领导,落实责任,持续加大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安全生产资格证书制假、售假、买假、用假、虚假营销以及无证上岗等违法犯罪行为,进一步规范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工作,成效明显。为强化警示教育,现公布一批“两个专项治理”典型案例。

       1、 湖州市安吉县某机构退出安全生产培训行业案

       2024年8月1日,湖州市应急管理局对安吉县某安全生产技术培训机构进行专项检查时,发现该培训机构存在与湖州某安全技术培训中心共用实操培训场所问题,该问题不符合《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AQ 8011—2023)中5.6中要求。因该培训机构无法满足安全生产培训机构基本条件,自愿主动退出安全生产培训行业。

       2、 金华市安全生产考试中心某考试点撤销案

       2024年7月15日,浙江省安全生产考试中心协同金华市应急管理局对所属某考试点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考试点存在消防设施配备不达要求、实操考试场地及设备未达到考试点建设标准、缺少考试点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等问题。上述问题违反了《安全生产资格考试与证书管理暂行办法》(安监总培训〔2013〕104号)附件5考试点建设标准、《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指导意见》附件2浙江省安全生产考试点建设标准的规定。金华市应急管理局立即责令该考试点限期整改,后因该考试点无法达到整改要求,金华市应急管理局依规撤销该考试点。

       3、 嘉兴市桐乡、海宁特大销售特种作业操作证诈骗案

       2024年3月份,嘉兴海宁市硖石街道居民吴某某通过网络购买假证被骗1080元,当地公安机关根据群众被诈骗线索,查明了以陆某某为首的安徽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等6家公司网络贩卖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大诈骗团伙,涉及浙江、辽宁、安徽、四川等地诈骗公司15家,查获诈骗、引流、制假等多环节犯罪嫌疑人1000余名。4月18日,在浙江省公安厅统一指挥下,嘉兴市公安局组织桐乡、海宁两地公安警力240余名,在辽宁、安徽、河北等地开展集中收网,抓获犯罪嫌疑人350余名,冻结涉案资产1000余万元。目前案件仍在侦缉中。

       4、 杭州市临平区杭州某有限公司作业人员买卖、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

       2024年6月7日,杭州市临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杭州某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中,发现该公司劳务派遣工赵某某等10人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为假证,并存在买卖、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的违法事实,赵某某等10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临平区应急管理局将案件移送杭州市公安局临平区分局处理,并依法追究赵某某等10人刑事责任。

       5、 宁波慈溪市某公司使用无证特种作业人员上岗作业案

       2024年4月18日,宁波慈溪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慈溪市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的钣金车间内2名从业人员汪某某和包某某正在从事焊接作业,但未能提供焊接与热切割作业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且该公司未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执法人员立即责令停止作业,并对该公司使用无证人员从事特种作业情况进行调查取证。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第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第九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慈溪市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作出罚款4.5万元的行政处罚。

       6、 杭州市临平区某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持假证上岗案

       2024年7月11日上午,杭州市临平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应用“浙里焊”系统进行线上排查时,发现一条无证拦截信息,预警提示谭某某在“焊有序”小程序中数次上传假证。执法人员立即根据线索对涉事单位进行执法检查。经现场核查,谭某某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为假证,当事人也承认其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系2023年10月在某网络平台购买,执法人员当场对该证书进行扣押并责令其立即停止焊接与热切割作业,同时对谭某某使用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并于2024年7月25日移交杭州市公安局临平区分局进行处理。

       7、 衢州市衢江区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基建期特种作业操作人员无证上岗案

       2024年3月24日,衢州市衢江区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发生一起火灾事故,经核实调查,该事故是一起因无证电焊和危险作业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引起的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衢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无证电焊人员程某某因涉嫌构成失火罪,由衢江区公安分局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2024年6月27日,衢江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等有关规定,判处程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