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文梳理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
2023年,危险化学品领域3起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暴露出业内部分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欠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不足的问题。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为规范安全生产条件,2014年7月29日公布的第二次修订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明确提出: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生产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六条还明确了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的13项安全生产条件:
(一)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二)安全投入符合安全生产要求;
(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四)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考核合格;
(五)特种作业人员经有关业务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
(六)从业人员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
(七)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
(八)厂房、作业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工艺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规程的要求;
(九)有职业危害防治措施,并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
(十)依法进行安全评价;
(十一)有重大危险源检测、评估、监控措施和应急预案;
(十二)有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急救援组织或者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为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经营企业的安全生产条件,原国家安全监督管理总局先后发布了《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监总局令第41号)《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5号)《危险化学品使用许可证管理办法》(安监总局令第57号)等相关文件。各文件提出的安全基本条件对比如下:
通过对比发现,除在安全投入、工伤保险、危险化学品登记、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方面未提出明确要求外,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的安全条件基本一致。
带有储存设施的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应具备的基本安全生产条件大致与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相同,但只明确了11项管理制度,即: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度
·危险化学品购销管理制度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防火、防爆、防中毒、防泄漏管理等内容)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安全风险管理制度
·应急管理制度
·事故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等
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特别是无储存设施经营企业,基于其风险较小,基本安全条件要求较少,主要是未明确设置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且符合要求的安全管理人员、安全评价、重大危险源辨识、职业病防护设施及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等要求。
需要注意的是,上述文件要求是基于历史的要求,与后期法规的要求存在不小的差异。如:危险化学品使用企业基本安全生产条件虽然未明确安全投入、工伤保险、危险化学品登记、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方面的要求,但《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资〔2022〕136号)就安全生产费用提取比例、使用范围作出了规定。《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一条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危险化学品企业还应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标准》的“危险化学品管理”要素要求:采购危险化学品时,应索取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不得采购无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的危险化学品。建立危险化学品档案内容应包括危险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
因此,务必重视“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这一最低要求。
除此之外,各文件还对申请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等进行了明确。
可见,危险化学品企业申请许可证需要提交的文件、资料等,与法规对企业安全基本条件的要求有较大不同,企业应在满足申请许可的基础上,认真落实基本安全生产条件,不断强化合规性管理,及时发现管理缺陷,补强安全生产短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