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如何加强公共管架安全管理
一、 公共管架的定义
《化工工程管架管墩设计规范》(GB 51019-2014)、《石油化工管架设计规范》(SH/T 3055-2017)中管架是指支承架空管道或电缆桥架的各种结构总称。管廊式管架是指相邻管架间设置纵向联系构件,如纵梁或桁架,构成空间结构体系称为管廊式管架,多设置在装置区内及装置间,可为单层、双层、多层。按所处的区域及功能可分为全厂管廊、装置管廊、街区管廊、公用工程管廊、炉前管廊、带空冷器管廊等。
二、 管架管理缺失发生事故
事故1
事故经过:2018年6月8日,某公司承包商作业人员在管架上更换一管线盲盖垫片时,错误拆开正在运行的石脑油管线盲盖,石脑油喷出,造成1名作业人员烧伤,抢救无效死亡。
事故教训:管架上管道布置杂乱,管线缺少标识;随意增加管道未履行变更程序。
事故2
事故经过:2016年10月17日,德国路德维希港巴斯夫总部的化工厂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2人死亡、6人重伤、2人失踪,此后一年,死亡人数升至5人。爆炸最先发生在路德维希港的一条连接港口和油库的供应线上,随后大火蔓延至其他设备,大火还导致邻近的蒸汽裂化装置关闭。
事故直接原因:承包商人员在使用角磨机对管道进行切割作业时割错管道,切割产生的火花引燃管道内残留的丁烯混合物,继而引起爆炸火灾。
三、 加强管架安全管理的必要性
公共管架上常有水、蒸汽、仪表气、氮气等公用工程管道,有腐蚀性、毒性介质管道,有易燃易爆介质管道,还有电气仪表桥架等,如设计有缺陷或管理有漏洞,则有发生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灼烫、坍塌的事故风险,因此加强公共管架安全管理非常有必要。
四、 公共管架安全管理的内容
01、 加强管架设计管理
(1)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管架经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单位设计、制造和施工建设;涉及危险化工工艺、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或者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的装置用管架,应由具有综合甲级资质或者化工石化专业甲级设计资质的化工石化设计单位设计,并符合《化工工程管架管墩设计规范》(GB51019-2014)、《石油化工管架设计规范》(SH/T3055-2017)的规定。
(2)管架安全设施必须与项目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3)根据《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2012]第43号)第二十条,危险化学品管道的管架上方严禁架设电力线路、通信线路。在穿(跨)越公共区域的公共管廊上禁止敷设光气、氯气等剧毒气体管道。
(4)管架跨越铁路或道路时,应当设置限高防碰撞设施,设置危险和警告标识。
(5)工艺和公用工程管道共架多层敷设时宜将介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250℃的管道布置在上层,液化烃及腐蚀性介质管道布置在下层;必须布置在下层的介质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250℃的管道可布置在外侧,但不应与液化烃管道相邻。
(6)氧气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共架敷设时应布置在一侧,且平行布置时净距不应小于500mm,交叉布置时净距不应小于250mm。氧气管道与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管道之间宜用公用工程管道隔开。
(7) 平行布置的间距小于100mm的金属管道或交距离小100mm 的金属管道,应设计防雷电感应装置,防雷电感应装置可与防静电装置联合设置。
(8) 化工装置的架空管道以及变配电装置和低压供电线路终端,应设计防雷电波侵人的防护措施。
02、 建立健全公共管架管理制度
(1)明确管架结构、物料管线、公用管线(蒸汽、氮气、仪表气、尾气管线、导热油管线、冷冻盐水、生产水、生活水等)、电气桥架、仪表桥架的管理责任部门或管理人员,明确巡检频次和巡检内容;明确管架变更管理的范围和程序;明确管架安全设施的检验、检测的管理责任部门或管理责任人。
(2)制定管架设计变更、生产巡检、应急处置、维护保养、拆除报废等方面的管理制度。
03、 加强公共管架变更管理
(1)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金属管道除需要采用法兰连接外,均应采用焊接连接。管架新增加管线或电缆桥架前,应当进行正规的工程设计,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2)易燃可燃物料管线为满足检维修拆装方便,需要由焊接形式改为法兰连接形式,应进行分险辨识,按照GB50058中要求界定爆炸危险区域,爆炸危险区域电气设备的防爆等级应满足规范要求。
(3)改变公共管架中工艺管道输送介质应当进行变更安全评估,制定投用方案。
04、 加强公共管架管线标识管理
应当设置明显管架标志牌,标识管架各层管道的位置、管道编号、管道尺寸、介质名称、介质流向等信息,并符合现有国家标准。在管道发生分支、拐弯、通过路口、穿跨越位置应当设置标识牌,管道发生变化时要及时更新标识信息。
05、 加强管架安全设施的管理
(1)建立管架安全设施清单,即:安全阀、爆破片、阻火器、仪表监测设施(压力、温度、流量、组分)、视频监测设施、电气仪表防爆设施、防雷防静电设施、巡检维修防护栏杆、安全警示标志、紧急切断设施、火炬排放设施、管架防火材料涂层、消防设施等。按《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7.2.16条要求,进、出装置的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在装置的边界处应设隔断阀和8字盲板,在隔断阀处应设平台,长度等于或大于8m的平台应在两个方向设梯子。精细化工企业按《精细化工企业工程设计防火标准》(GB 51283-2020)要求执行;建议大型石油化工企业输送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管道在进出装置时,应在界区内设紧急切断阀,紧急切断阀应具有自动和手动切断功能。
(2)按照安全设施管理制度定期进行检验、检测、维护、保养。
06、 加强公共管架巡检
应制定巡检表,明确巡检时间、巡检路线、巡检内容,巡检人员应当佩戴可燃及有毒气体检测报警仪。主要巡检管架立柱、梁、基础、固定螺栓、巡检通道完好情况,管架管托腐蚀、变形情况,管道泄漏情况,管道保温完好情况,管道螺栓、法兰、阀门、盲板、静密封、水封完好情况,防腐涂层、防火涂料完好情况,防雷防静电等设施完好情况,管道自控阀投用情况,易燃可燃物料管线周边电气设备情况和施工作业情况等。
07、 加强公共管架运行管理
(1)制定公共管架物料管线、公用管线操作规程。
(2)管道运行应当平稳操作,防止发生液体锤击、串料等事故。
(3)运行期间应当协调上下游单位有效控制管道介质的压力、温度、流量等工艺运行指标,开停泵、切换流程、吹扫放空、提降流量等操作时应当及时通报上下游单位或生产调度室,禁止出现管道超温、超压、超负荷运行情况。
08、 加强公共管架维护保养
(1)停运一年以上再启用的工艺物料管道,应当进行全面检测,合格后投入运行。
(2)长期停用的管道应当进行吹扫、置换、盲断等处置,设置停用标识,做好记录,已废弃的管道应当及时拆除。
(3)当管架经受地质灾害影响或管架负荷发生重大变化时,管架管理单位应当组织对管架的承载力进行复核;管道资产所属单位应当按照压力管道相关规定对管道进行定期检测。
(4)对管架热力管道、排凝回收管道、管托支架按照规定周期和内容进行紧(加)固、调整、润滑。
(5)对管架安全联锁保护系统定期进行调试。对仪表监视测量设施定期进行校定。对可燃及有毒探测报警设施定期进行检定。
(6)对防雷防静电设施、防爆电气设备定期进行检测,并符合《 石油化工装置防雷设计规范(2022年版)》(GB 50650-2011)、《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T3097-2017)和《危险场所电气防爆安全规范》(AQ 3009-2007)的要求。
(7)对安全阀、压力表定期进行检定,对爆破片定期进行更换。
09、 加强公共管架施工作业管理
(1)管架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2)作业许可审批前,应开展作业人员能力评估、作业风险分析、作业设备设施完好性及适用性确认、现场作业环境检查、风险预防措施落实情况核查,并明确应急处置措施。
(3)作业许可监护人、作业人应经过相关培训,熟悉作业许可管理制度、作业风险及管控措施、审批步骤和工作要求。
(4)动火作业、盲板抽堵作业、高处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动土作业、断路作业等特殊作业,应执行《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 30871-2022)中作业许可相关规定。
10、 加强公共管架事故应急管理
根据公共管架存在火灾、爆炸、中毒窒息、灼烫、坍塌事故风险,制定现场应急处置方案,并定期进行演练。公共管架的管理部门应参与应急预案的编制,提供管线上下游切断阀位置图,应急技术组中应有公共管架管理部门成员。
11、 加强公共管架档案管理
企业应当收集和保存完整的公共管架资料,包括原始设计资料和运行过程中的变更、检维修、检定等过程管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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