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征求《浙江省化工老旧装置淘汰退出和更新改造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根据我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的相关规定,现将《浙江省化工老旧装置淘汰退出和更新改造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公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形式反馈至浙江省应急管理厅危化处。
电子邮箱:fengg81@163.com。
电话:0571-81051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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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编:310007。
浙江省应急管理厅
2024年4月26日
浙江省化工老旧装置淘汰退出和更新改造工作方案(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江省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举措》,进一步提升化工行业本质安全水平,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认真落实省安委会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部署安排,突出重大安全风险防控,坚决淘汰一批、退出一批、改造提升一批安全风险高的老旧装置和设备,有效提升化工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真正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二)主要目标。2024年,聚焦率先突破,淘汰9套化工落后装置和75台落后设备,强制退出6套化工老旧装置。到2027年,完成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装置和设备淘汰任务100%,化工老旧生产装置、设备退出和改造提升70%以上。
二、工作任务
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使用、经营许可的企业和非许可化工、医药企业对照以下要求,落实淘汰、强制退出和改造提升任务。
(一)依法淘汰一批不符合安全标准的装置和设备。
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按要求完成淘汰:
1.装置的工艺路线或主体设备列入《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24年本)》(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淘汰类的;
2.装置的工艺路线或主体设备列入《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技术工艺设备目录(第一批)》(应急厅〔2020〕38号)、《淘汰落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技术工艺设备目录(第二批)》(应急厅〔2024〕86号)的;
3.未经过正规设计,且未开展安全设计诊断的。(未经正规设计是指:装置未经法定资质设计单位设计,企业自行设计安装使用;或设计单位不具备相应资质、超资质级别或超业务范围开展项目设计;或以安全设施设计专篇代替初步〈或基础〉设计、以初步〈或基础〉设计代替施工图〈或详细〉设计等)。
4.外部安全防护距离不满足国家标准《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规定的风险基准要求,且无法整改的。
5.连续停运5年以上,存在重大隐患且无法整改的。
6.装置核心反应器或主要压力容器安全状况等级为4级,累计监控使用时间超过3年且无法对缺陷进行处理的。
(二)强制退出一批安全风险高的装置和储罐。
对于符合下列情况的,各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辖区内企业(非中央企业)、有关中央企业按照总部要求,按照“一装置一策”、“一罐一策”,明确退出路径、责任单位、责任人员、完成时间等,于2029年底前完成退出:
1.2022-2023年,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老旧装置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确定的老旧装置,且投产运行30年(含)以上的。
2.投产运行25年(含)以上且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的压力式液化烃球罐。
3.投产运行30年(含)以上的容积3000立方米以上的常压可燃、剧毒液体储罐。
属于产业链供应安全保障、国家战略规划要求、“卡脖子”技术等情况,暂时无法退出的装置和储罐,应详细说明现状和原因,由企业聘请具有工程设计综合或化工石化医药行业甲级资质的设计单位等第三方机构,开展全面深入的评估,满足安全运行条件的,报省级人民政府(非中央企业)、有关中央企业总部批准同意。同时,要实施特别管控,加大资金投入,缩短检修周期,优化监测监控手段,提升数字化智能化管控水平,确保安全运行。
(三)改造提升一批在役装置和储罐。
1.2022-2023年,根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老旧装置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行)》确定的老旧装置,对于投产运行20年(含)至30年(不含)的,各设区市应急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企业(非中央企业),有关中央企业按照总部要求,依据《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老旧装置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行)》,逐一开展安全风险评估复核,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实施分类安全改造。
2.对于已达到设计使用年限、未规定设计使用年限但使用超过20年的压力式液化烃球罐,企业应当严格执行《固定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中关于年度检查、定期检验和安全评估(合于使用评价)的有关规定。罐区的安全管理应严格执行《化工企业液化烃储罐区安全管理规范》(AQ3059-2023)。
3.对于投用运行不足30年(不含)的容积3000立方米以上的常压可燃、剧毒液体储罐,企业应加强年度检查和定期检验,根据检查检验结果进行隐患治理和改造提升。
其他装置设备由企业根据评估情况,参照本方案实施淘汰退出和更新改造。
三、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2024年5月)。各地、各有关中央企业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实际细化措施,进一步明晰目标任务,进行广泛宣传,部署启动相关工作。
(二)建档立账(2024年6月)。各地、各有关中央企业根据本方案确定的对象范围,进一步核查,分类建立健全淘汰、退出、改造的装置、储罐台账,确保底数清、情况明。
(三)滚动推进(2024年7月至2029年8月)。各地、各有关中央企业组织针对每套装置、储罐,制定淘汰、退出、改造的具体措施,明确时间表、路线图,加快推进实施。
(四)总结阶段(2029年10月至11月)。各地、各有关中央企业总结经验成果,形成总结报告。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级层面成立工作组,负责统筹推进化工老旧装置淘汰退出和更新改造工作。各地要高度重视,以化工老旧装置淘汰退出和更新改造为契机,有效推动化工企业本质安全提升和产业升级;要结合实际建立健全工作推进机制,在5月中旬前制定实施方案,认真落实本方案提出的各项目标任务和重点举措。
(二)加大支持力度。省发展改革委、省经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强化政策支持力度,优化相关项目审批流程、进入化工园区和有关企业考核政策,激励引导化工企业主动实施老旧装置淘汰退出和更新改造。各地区要融合产业升级、安全环保、技术改造等多方面政策,优化政策供给,多渠道筹集资金。有关中央企业要积极履行央企责任,加强技术支撑和资金保障,支持做好老旧装置淘汰退出和更新改造,确保各项任务保质保量完成。
(三)强化督导检查。省级层面定期调度工作进展,加强实地督促。各地要跟踪督促辖区所有相关企业认真制定“一装置一策”、“一罐一策”,加强对监控运行装置和储罐的检查,强化情况通报,及时宣传推广好经验好做法,曝光工作不力、进展缓慢的企业,并按季度将工作情况报省应急管理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