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出台危险化学品进口安全管理办法建立信息共享通报机制
日前,黑龙江省安委办组织应急管理厅、交通运输厅、哈尔滨海关制定了《危险化学品进口车辆和货物检查作业、运输及经营安全管理办法》,进一步完善口岸危险化学品安全保障体系。
《办法》明确了口岸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交通运输、海关等相关部门职责,建立了由省应急管理厅、省交通运输厅、哈尔滨海关等部门组成的口岸危险品信息共享通报机制,全面加强了危险化学品进口车辆和货物检查作业、运输及经营全链条各环节安全检查和安全监管,为后续联合开展执法检查和应急演练提供了法规支撑。
根据《办法》,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负责对省内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交通运输部门依法对危险化学品进口车辆、运输过程进行监督检查,海关依法对进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口岸所在地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当因地制宜制定口岸地危险化学品进口应急处置预案,确保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进一步明确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道路运输车辆国籍识别标志》及有关规定,具有相应标志及牌证,并应持有特别行车许可证,运输单据和应急指南(安全卡)、驾驶员证件应与申请行车许可证时相符;入境运输车辆依法入境后,需严格按照特别行车许可证许可的运输线路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运输线路,并由危险货物道路运输押运员全程押运。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向海关如实申报,并按要求提交相关材料,接受海关检查。危险化学品经营、储存、使用单位应依法依规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并落实本单位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并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此外,对危险化学品进口车辆和货物检查作业、运输及经营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监督检查时,发现需由其他负有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处理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通报、移交各相关部门。
下一步,各方将按照《办法》要求,进一步健全工作口岸危险品信息共享通报机制,督促企业履行主体责任,持续开展危险化学品领域打非治违工作,强化口岸危险化学品综合治理,有效维护口岸安全,为龙江高质量发展对俄经济奠定坚实的安全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