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企业如何规范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当前,越来越多的企业选择劳务派遣用工,危险化学品企业也不例外。但危险化学品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易燃、易爆、腐蚀、毒害等危害因素,从业人员面临的风险较大,因此,规范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十分重要。劳务派遣存在3个法律主体,分别为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和用工单位。3个法律主体应该厘清各自的职责、义务及法律责任。
一、 劳务派遣涉及的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下文简称《安全生产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文简称《民法典》)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下文简称《劳动合同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下文简称《实施条例》) 5.《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二、 劳务派遣单位的职责与义务 目前,一些劳务派遣单位经营不规范。有的企业为了降低用工成本,将一些原来的正式职工以改制名义,分流到本企业设立的劳务派遣公司,然后又以劳务派遣公司的名义派遣到原岗位。 劳务派遣单位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 一是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具备的条件。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 (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是对劳务派遣单位设立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向本单位或者所属单位派遣劳动者。 这里所说的所属单位可以理解为:一是母公司与子公司的关系;二是集团公司与下属公司的关系;三是具有关联性质的公司关系。换句话说,用人单位或者其所属单位出资或者合伙设立的劳务派遣单位,都属于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设立劳务派遣单位的情形。 三是教育培训义务。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必要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四是涉及保护被派遣劳动者权益的相关规定。 《实施条例》对劳务派遣的相关问题作出了具体补充规定。为防止劳务派遣单位规避应承担的法律义务,《实施条例》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不得以非全日用工形式招用被派遣劳动者,在解除终止劳动合同时,应依照法律规定的情形和标准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三、 用工单位的职责与义务 当前,劳务派遣用工存在的突出问题主要有:劳务派遣单位过多过滥、经营不规范;许多用工单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有的甚至把劳务派遣作为用工主渠道。 那么,到底哪些岗位可以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用工单位应该担负哪些管理职责?用工单位需要重点关注以下几方面: 首先,用工单位要了解自身应当履行的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用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二)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三)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四)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五)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同时,用工单位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加强对被派遣劳动者的教育和培训,是实现安全生产的重要保障。被派遣劳动者虽然不是与生产经营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但生产经营单位是实际用工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日常工作中直接接受生产经营单位的劳动监督和管理,被派遣劳动者的安全素质和操作技能的高低直接影响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个别生产经营单位为了减少劳动力成本,规避责任,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但不负责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致使被派遣劳动者不了解、不熟悉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标准,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条文中的“统一管理”,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将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的从业人员一样对待和管理,统一纳入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岗位特点、人员结构、新员工或者调换工种人员等情况,统一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包括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保证相同岗位、相同人员达到同等水平。 其次,用工单位必须熟悉使用劳务派遣用工的限制性要求。 《劳动合同法修正案》第六十六条规定,“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用工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国务院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从这条限制性要求来讲,部分企业在主营业务岗位和一般性工作岗位长期大量使用被派遣劳动者是不合法的。如: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工担任企业安全管理人员,甚至作为企业的注安师。 在发生事故后的责任主体方面,《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规定,“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责任。” 四、 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与义务 大多被派遣劳动者在生产经营单位的一线岗位从事生产活动,承受较大的人身风险。法律法规对其合法权益作出了明确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与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用工单位应当按照同工同酬原则,对被派遣劳动者与本单位同类岗位的劳动者实行相同的劳动报酬分配办法。用工单位无同类岗位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和与用工单位订立的劳务派遣协议,载明或者约定的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的劳动报酬应当符合前款规定。” 第六十四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有权在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六十五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可以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的规定与劳务派遣单位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的,用工单位可以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可以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在派遣劳动者的义务方面,《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被派遣劳动者享有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并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从业人员的义务。” 被派遣劳动者应履行的义务则包括:落实岗位安全责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规章制度,照章操作;接受安全生产培训;对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进行报告等。 总之,危险化学品企业从业人员的素质,对于企业的安全生产至关重要。被派遣劳动者既是从业人员的一部分,又因其不是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人员,因此其身份有一定的特殊性。危险化学品企业作为被派遣劳动者的实际用工单位,应依法依规,履职尽责,规范使用被派遣劳动者,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为企业安全生产奠定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