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省发布指南——开展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建设
记者从11月30日举行的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建设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省生态环境厅与省市场监管局联合印发了《浙江省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体系建设指南》,这是浙江首个生态环境地方标准体系的顶层设计文件,计划在2025年前基本完成体系建设。
据悉,浙江省生态环境标准工作自2000年起步,截至今年10月底,已累计制定发布省级生态环境地方标准39项,陆续将治理水、气、土、固废、辐射等环境要素的经验凝结为规范文件。其中,纺织染整、化学纤维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环保设施公众开放、“污水零直排区”建设等规范均为全国首个,创新引领全省乃至全国开展相关工作。
此次计划建设的全省生态环境地方标准体系,明确了首批66项生态环境地方标准制修订清单,覆盖碳达峰碳中和、污染防治攻坚、生态保护修复、生态风险防范、生态环境监管等5个子体系标准框架,尤其针对减污降碳协同、生物多样性保护、新污染物管控等环保新议题进行了部署。
统一标准也是长三角相互接轨的基础。2020年,长三角三省一市首次共同研究和实施了9项生态环境地方标准。此次建设指南充分与《长三角生态环境保护标准一体化建设规划(2020—2035年)》规划衔接,有15项标准列入长三角一体化标准规划,将支持区域共谋绿色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