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化学品储罐区紧急切断阀如何设置?
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安监总管三〔2017〕121号第五条: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罐区未配备独立的安全仪表系统。未实现上述要求的,判定为重大隐患。那么紧急切断阀具体又该如何设置?
1、相关标准规范关于罐区储罐紧急切断阀的设置要求
(1)《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标准》GB50160-2008(2018版)第7.2.15条规定:液化烃及操作温度等于或高于自燃点的可燃液体设备至泵的入口管道应在靠近设备根部设置切断阀,当设备容积超过40m³且与泵的间距小于15m时,该切断阀应为带手动功能的遥控阀,遥控阀就地操作按钮距泵的间距不应小于15m。
(2)《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老旧装置安全风险评估指南(试行)》表三工艺过程安全检查中:第三条:
1)容积>40m3 的塔和容器,其与高温油泵的吸入口总管上要设紧急隔离阀,选用电动或气动执行机构;
2)对于直径≥DN300 的高温油泵出入口阀门,要选用电动或气动闸阀;
3)高温油泵上方的电缆槽等设施要采取防火措施。
(3)《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计管理》(安监总管三〔2013〕76号)(二十二)有毒物料储罐、低温储罐及压力球罐进出物料管道应设置自动或手动遥控的紧急切断设施。
(4)《石油化工企业防火设计标准》GB50160-2008(2018版),6.4.2:站内无缓冲罐时,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
(5)《液化烃球形储罐安全设计规范》SH3136-2003 6.1液化石油气球形储罐液相进出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其位置应靠近球形储罐。
(6)《危险化学品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第十三条 对重大危险源中的毒性气体、剧毒液体和易燃气体等重点设施,设置紧急切断装置。
(7)《危险化学品企业紧急切断阀设置和使用规范》T/CCSAS023-2022 5.5危险化学品储罐切断阀设置要求:5.5.1 在有毒物质储罐、液体危险化学品大型储罐的进、出口管道靠近储罐根部位置,应设置Ⅲ类紧急切断阀,紧急切断阀的就地操作按钮应设置在储罐组防火堤外。5.5.2在液体危险化学品压力储罐进、出口管道上,应设置Ⅲ类紧急切断阀。紧急切断阀宜靠近储罐安装,其就地操作按钮应设置在储罐组防火堤外,紧急切断阀应能适应罐组内潜在泄露源及相邻储罐介质泄漏时所产生的最低温度。5.5.3当可燃液体、易燃液体储罐或罐组构成一级或二级重大危险源时,其内的每一座储罐,均应在储罐的进、出口管道靠近储罐根部的位置设置Ⅲ类紧急切断阀,紧急切断阀的就地操作按钮应设置在储罐组防火堤外。5.5.4当储罐进、出口管道设有柔性连接时,紧急切断阀应设置在储罐与柔性连接之间。
2、关于重大隐患的判定
(1)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化学品储罐区,各储罐进出口均应设置紧急切断阀,否则被判定为重大隐患。
(2)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化学品储罐区,在罐区的总进出管道上设置了总紧急切断阀,各储罐未分别设置的,判定为重大隐患。
(3)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化学品储罐区,在同用途的不同储罐间设置了紧急切换的方式可避免储罐出现超液位、超压等后果的,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4)构成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化学品储罐区,储罐未实现紧急切断功能,但企业开展了HAZOP分析,SIL评估,结果显示符合安全要求的,可不判定为重大隐患。
(5)涉及毒性气体、液化气体、剧毒液体的一、二级重大危险源的危险化学品储罐区未配备独立安全仪表系统的,判定为重大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