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安全生产领域违法典型案例的通报(第十四批)
各市、县(市、区)安委会,省安委会各成员单位:
为扎实推进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行动,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省安委办通报依法查处的17起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典型案例。
一、涉非法经营、储存、罐装柴油类行刑衔接案件
1.新昌县石某等14人未经许可从事柴油经营、罐装、储存涉嫌危险作业罪案。2023年6月1日,新昌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巡查时发现新昌羽林街道G104国道边存在一柴油经营、罐装、储存点,石某等14人正在现场进行柴油罐装作业,现场有经过改装用于储存柴油的大型集装箱1只、油罐车5辆、抽油泵1台。通过现场询问,发现石某等人在无任何审批手续、任何安全防护措施的情况下,将柴油分装存储到油罐车和集装箱,存在非法罐装柴油等危险作业行为,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经调查,石某等14人非法经营、罐装、储存柴油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之规定,已涉嫌危险作业罪。6月1日,新昌县公安局对石某等14名涉案人员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查封柴油53.8吨,扣押油罐车5辆、抽油泵1台、改装集装箱1只。
2.湖州南浔区孙某某未经许可从事柴油经营涉嫌危险作业罪案。2023年3月8日,湖州市南浔区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湖州鑫达国际物流园内有柴油罐车流动加油现场,存在安全隐患。南浔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湖州鑫达国际物流园核实情况,发现孙某某在物流园三号门利用加装了加油设备的3辆柴油运输车及1辆非法改装的家用面包车从事柴油销售行为。加油现场柴油储量达4吨,现场管理混乱,人员密集,存在吸烟及电瓶放在加油设备旁充电等安全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经调查,孙某某的上述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之规定,已涉嫌危险作业罪。4月21日,湖州市公安局南浔区分局依法对孙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3.绍兴上虞区赵某某、王某某等12人未经许可从事柴油经营涉嫌非法经营罪案。2023年6月5日,绍兴市上虞区应急管理局和公安分局开展联合行动,分别查处了绍兴市上虞区捷翔贸易有限公司经营者赵某某、王某某在上虞东关、小越和嵊州三界等地的柴油非法储存经营点。
经调查,2023年以来,赵某某、王某某等人在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非法经营柴油的违法犯罪活动,涉案金额达2000余万元。赵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之规定。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之规定,已涉嫌非法经营罪。7月7日,绍兴市公安局上虞区分局对赵某某、王某某等12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并扣押非法储存的柴油70余吨,非法改装的运输车辆6辆。
4.三门县翟某某未经许可从事柴油经营涉嫌非法经营罪案。2023年6月9日,三门县应急管理局联合公安局开展危险化学品(柴油)专项整治活动时,发现瞿某某用改装的解放牌厢式货车售卖类似柴油的液体,三门县应急管理局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瞿某某的解放牌厢式货车系用于销售柴油,且其无法提供销售柴油的经营资质等相关材料,非法经营柴油情况属实,非法经营数额为30万元。翟某某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之规定,已涉嫌非法经营罪。6月26日,三门县公安局依法对本案刑事立案侦查。
5.台州黄岩区陈某某未经许可从事柴油经营涉嫌非法经营罪案。2023年6月10日,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一辆车牌号为赣FP8***的五菱宏光牌小面包车在辖区某物流中心的路边给其他车辆加柴油。接报后,执法人员立刻前往现场核查。发现车辆所有人陈某某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改装的小面包车(车厢内加装了储油箱和加油机)向其他车辆售卖柴油。执法人员当场下发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陈某某立即停止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并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陈某某非法经营柴油情况属实,非法经营数额为66453.3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之规定,已涉嫌非法经营罪。8月10日,台州市公安局黄岩区分局依法对本案刑事立案侦查。
6.长兴县湖州兴运商贸有限公司未经许可从事柴油经营涉嫌非法经营罪案。2023年7月12日,长兴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通过线索对湖州兴运商贸有限公司白色江铃全顺客车进行检查,现场发现车辆内有加油机一台、油罐一个(约2立方米)、油品1000余升,驾驶室内有大量收款收据、送货单、销售名片等。经抽样取证,现场燃料油属于柴油,经调取该公司相关资料,发现该公司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经调查,湖州兴运商贸有限公司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之规定,已涉嫌非法经营罪。7月29日,长兴县公安局依法对本案刑事立案侦查。
7.杭州钱塘区宋某等人未经许可从事柴油经营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案。2023年7月18日,杭州市钱塘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钱塘区临江街道一处空地内的私设加油点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现场一集装箱内设有柴油加油装置,油罐内储存柴油约33立方米。通过现场询问,该加油点为宋某等人所有,宋某及其同伙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非法从事柴油经营活动。经鉴定,涉案柴油掺入工业油料,含硫量超标严重,属伪劣柴油。
经调查,宋某等人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经营(包括仓储经营,下同)实行许可制度。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规定;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之规定,已涉嫌销售伪劣产品罪。8月18日,杭州市公安局钱塘区分局对宋某等7名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同时,扣押非法储油罐1个、非法改装流动加油车6辆、非法柴油30余吨。
二、涉重大事故隐患类行政处罚案件
8.浦江县浙江永在油墨有限公司控制室和机柜间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构成重大事故隐患案。2023年5月24日,浦江县应急管理局对浙江永在油墨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也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检查罐区控制室发现,控制室及机柜间设置在储罐区的西侧,直接面向甲类储罐区及泵房方向设有门窗。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三条“控制室或机柜间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不满足国家标准”和安全监管总局监督管理三司2018年发布的《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解读》第十三条“(二)面向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装置一侧的外墙应为无门窗洞口、耐火极限不低于3小时的不燃烧材料实体墙”之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其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也未指定兼职应急救援人员”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款“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金属冶炼、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的,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但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之规定。“控制室及机柜间设置在储罐区的西侧,直接面向甲类储罐区及泵房方向设有门窗”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6月6日,浦江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
9.温州瓯海区亚何利五金制造有限公司未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构成重大事故隐患案。2023年7月5日,温州市瓯海区南白象街道应急管理服务中心执法人员对温州亚何利五金制造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生产经营场所有两台干抛湿除一体机,系涉爆粉尘危险企业,抛光作业区域内粉尘堆积,且未按照规定建立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之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责令该公司暂时停产停业,并限期改正,且对其公司及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七条“粉尘涉爆企业应当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建立和落实粉尘防爆安全管理制度”之规定,依据《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三十条和适用《浙江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适用细则(试行)》相关规定,8月29日,瓯海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5万元、对该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方某作出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
10.台州黄岩区博创模塑有限公司铸机熔炼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构成重大事故隐患案。2023年6月14日,台州市黄岩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博创模塑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模具车间的锌合金压铸机熔炼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根据《工贸企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七条第(二)项“铸造用熔炼炉、精炼炉、保温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之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发《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压铸机暂时停止生产,并对该公司涉嫌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压铸机熔炼炉未设置紧急排放和应急储存设施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之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7月24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11.绍兴市浙江艾依诺科技有限公司易燃易爆场所未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构成重大事故隐患案。2023年7月11日,绍兴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艾依诺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甲类仓库三丙酮储存间未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等违法行为,根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试行)》第十二条“涉及可燃和有毒有害气体泄漏的场所未按国家标准设置检测报警装置,爆炸危险场所未按国家标准安装使用防爆电气设备”之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出具《现场检查记录》,并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对该单位及有关负责人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浙江艾依诺科技有限公司丙酮仓库未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应当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应的监测、监控、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灭火、防爆、泄压、防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泄漏以及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安全设施、设备,并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安全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之规定。该公司还存在甲类仓库入口4个人体静电消除仪电池失效,一个喷淋洗眼器损坏,甲类仓库未设置温湿度计,防爆箱接线孔未封堵等违法行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二项的规定,8月9日,绍兴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9万元的行政处罚。
12.平湖市华迅木制品股份有限公司除尘系统不符合规定构成重大事故隐患案。2023年5月8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华迅木制品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木质粉尘的除尘系统不同防火分区互联互通;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控爆措施;除尘系统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规范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等事故隐患。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第二项“不同建(构)筑物、不同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除尘系统互联互通的”;第三项“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的”;第五项“除尘系统采用重力沉降室除尘”;第六项“木质粉尘的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的”等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
经调查,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分别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以及《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有关粉尘涉爆企业应当按照《粉尘防爆安全规程》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不同防火分区的除尘系统禁止互联互通,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艺设备应当采用泄爆、隔爆、惰化、抑爆、抗爆等一种或者多种控爆措施,但不得单独采取隔爆措施。禁止采用粉尘沉降室除尘或者采用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之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和《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7月11日,平湖市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13.衢州衢江区浙江亚飞工艺品有限公司喷涂作业现场积尘严重构成重大事故隐患案。2023年6月10日,衢州市衢江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浙江亚飞工艺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按规定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喷涂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问题,经现场问询,该企业长期未按规定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存在未采取措施消除上述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十一条:“存在粉尘爆炸危险的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十)未落实粉尘清理制度,造成作业现场积尘严重的”之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公司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之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6月18日,衢江区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万元的行政处罚。
14.天台县鑫远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回采不符合规定构成重大事故隐患案。2023年5月25日,天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天台县鑫远矿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尾矿库回采无序,回采高度大于设计,回采不符合设计要求。根据《尾矿库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第一款“库区或者尾矿坝上存在未按设计进行开采、挖掘、爆破等危及尾矿库安全的活动”之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其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天台县鑫远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回采无序,回采高度大于设计,回采不符合设计要求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之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7月13日,天台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9万元的行政处罚。
15.德清县泰昌纺织有限公司未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构成重大事故隐患案。2023年8月28日,德清县乾元镇应急管理服务中心执法人员对德清县泰昌纺织有限公司开展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虽然与承租单位签订了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但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三条“工贸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一)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或者未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之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即下达《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并对其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之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9月8日,乾元镇人民政府依法实施“一案双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对公司主要负责人倪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0.5万元的行政处罚。
16.龙游县捷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安全附件未投入使用及未编制重大危险源操作规程构成重大事故隐患案。2023年6月5日,龙游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捷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行为:1.氨气循环压缩机气相出口管道安全阀前截止阀锁定在关闭状态;2.未编制罐区(重大危险源)操作规程。依据《化工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五条关于“安全阀、爆破片等安全附件未正常投用”和第十七条关于“未制定操作规程和工艺控制指标”之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并对捷马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企业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关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之规定。根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7月5日,龙游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4.5万元的行政处罚。
17.缙云县鼎成矿业有限公司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擅自组织施工案构成重大事故隐患案。2023年2月23日,缙云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缙云县鼎成矿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擅自组织施工,将采矿权范围内西北角(拐点J19、J20)进行了覆盖层剥离。根据《金属非金属矿山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二十七条“安全设施设计未经批准,或者批准后出现重大变更未经再次批准擅自组织施工”之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立即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暂时停产停业,限期完成整改,并对其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缙云县鼎成矿业有限公司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审查部门及其负责审查的人员对审查结果负责”之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3月17日,缙云县应急管理局依法实施“一案双罚”,对该公司作出处罚款人民币31万元、对公司主要负责人胡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3.6万元的行政处罚。
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2023年9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