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强化安全生产暗访检查
山东省政府安委会近日印发《山东省安全生产暗访检查制度》。每年,省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省直有关部门需组织安全生产暗访检查不少于2次;市、县(市、区)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及市、县有关部门组织安全生产暗访检查不少于4次,并抓好跟踪督办、闭环管理。
安全生产暗访检查,是指事先不发通知、不打招呼、不听汇报、不用陪同和接待,直奔基层、直插现场,进行突击检查、随机抽查、“回头看”复查的工作方式。安全生产检查按照日常检查与暗访检查相结合的原则,加大暗访检查频次。各级人民政府安委会及其办公室重点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各类生产经营单位(含人员密集场所)、生产作业现场进行暗访检查;各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的部门重点对本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含人员密集场所)、生产作业现场进行暗访检查。
暗访检查前,暗访检查组织(牵头)单位要组织培训,提高暗访检查人员的工作能力和水平。暗访检查期间,对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各暗访检查组要建立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台账,明确整改责任、整改措施、整改时限,移交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及时处理。对重大事故隐患,按规定实行挂牌督办;涉及违法违规的行为,要立案查处、公开曝光;无执法权限的部门,按有关规定移交执法部门处理。对进展缓慢的有关部门单位要进行问询,督促抓好整改提升。暗访检查结束后,暗访检查组织(牵头)单位要及时形成工作报告,经本单位主要负责同志同意后,报同级政府安委会办公室,并抓好跟踪督办、闭环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