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应急局2023年第三季度安全生产典型案例曝光
一、危险化学品非法经营行刑衔接案例
1、朱敏未经许可销售柴油(危险化学品)涉嫌非法经营罪案
2023年5月16日,朱敏驾驶车牌号为浙JE18H3的红色厢式货车涉嫌在仙居县一学校附近及工地为小型挖掘机销售柴油(危险化学品)时被执法人员查获,仙居县应急管理局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朱敏的车牌为浙JE18H3红色厢式货车上的储油罐及相关装置确系用于销售柴油,且朱敏无法提供销售柴油的经营资质等相关材料,非法经营柴油情况属实,非法经营数额为14.17万元。朱敏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第十二项“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之规定,朱敏的行为已涉嫌非法经营罪。2023年6月6日仙居县应急管理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6月12日仙居县公安局依法对其刑事立案。
2、陈建安未经许可销售柴油(危险化学品)涉嫌非法经营罪案
2023年6月10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有一辆车牌号为赣FP8285的五菱宏光牌小面包车在辖区某物流中心的路边给其他车辆加柴油。接报后,执法人员立刻前往现场核查。发现车辆所有人陈建安在未取得《营业执照》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使用改装的小面包车(车厢内加装了储油箱和加油机)向其他车辆售卖柴油(危险化学品)。执法人员当场下发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陈建安立即停止非法经营危险化学品的行为,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当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陈建安非法经营柴油情况属实,非法经营数额为66453.3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第十二项“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之规定,陈建安的行为已涉嫌非法经营罪。2023年8月10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当日黄岩区公安分局依法对其刑事立案。
3、翟彬彬未经许可销售柴油(危险化学品)涉嫌非法经营罪案
2023年6月9日,三门县应急管理局牵头三门县公安局联合开展危险化学品(柴油)专项整治活动,发现瞿斌斌用改装的解放牌厢式货车(改装、牌照:浙J1S87U)售卖类似柴油的液体,三门县应急管理局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瞿斌斌的解放牌厢式货车(改装、牌照:浙J1S87U)确系用于销售柴油,且瞿斌斌无法提供销售柴油的经营资质等相关材料,非法经营柴油情况属实,非法经营数额为30万元。翟彬彬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第十二项“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之规定,翟彬彬的行为已涉嫌非法经营罪。2023年6月26日三门县应急管理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6月26日三门县公安局依法对其刑事立案。
4、周伟云未经许可销售柴油(危险化学品)涉嫌非法经营罪案
2023年6月6日,三门县应急管理局牵头三门县公安局联合开展危险化学品(柴油)专项整治活动,在沙柳街道云溪村工地发现周伟云用改装的白色依维柯储油车(改装、牌照:浙BS265Y)售卖类似柴油的液体,三门县应急管理局于当日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发现周伟云的解放牌厢式货车(改装、牌照:浙J1S87U)确系用于销售柴油,且周伟云无法提供销售柴油的经营资质等相关材料,非法经营柴油情况属实,非法经营数额为15万元。周伟云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第十二项“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之规定,周伟云的行为已涉嫌非法经营罪。2023年6月26日三门县应急管理局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6月26日三门县公安局依法对其刑事立案。
二、工贸行业重大安全隐患行政处罚案例
1、沭阳华晶化工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行政处罚案
2023年6月13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称,中食集团台州宏大经贸股份有限公司一普通货物仓库内存放有氢氧化钠等危险化学品共7.16吨,经现场负责人确认,该仓库系台州市华晶物资有限公司向中食集团台州宏大经贸股份有限公司租用,仓库内所存放的危险化学品氢氧化钠为沭阳华晶化工有限公司所有。由于该仓库未经相关安全评价,不具备危险化学品储存条件,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将危险化学品(氢氧化钠)扣押至国商集团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保存。
经调查:沭阳华晶化工有限公司未将危险化学品(氢氧化钠)储存在专用仓库内,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危险化学品应当储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地或者专用储存室(以下统称专用仓库)内,并由专人负责管理”的规定;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7月19日,椒江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沭阳华晶化工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7万元的行政处罚。
2、浙江省仙居县联明化工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政处罚案
2023年5月27日,仙居县应急局执法人员在对浙江省仙居县联明化工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DMF蒸馏工艺操作规程中未制定工艺控制指标,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并对公司涉嫌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DMF蒸馏工艺操作规程中未制定工艺控制指标,未采取措施消除重大事故隐患,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2023年7月5日,仙居县应急管理局决定对浙江省仙居县联明化工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4.5万元的行政处罚。
3、台州市黄岩博创模塑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行政处罚案
2023年6月14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在对台州市黄岩博创模塑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模具车间的锌合金压铸机熔炼炉未设置应急储存设施。对照《工贸企业重大隐患判定标准》(应急管理部令第10号)第七条第(二)项的规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发《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压铸机暂时停止生产,并对该公司涉嫌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台州市黄岩博创模塑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铸造用熔炼炉未设置应急储存设施),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2023年7月24日,黄岩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市黄岩博创模塑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4、台州德鸿机械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即上岗作业等行政处罚案
2023年5月8日,路桥区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台州德鸿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下列违法行为:1、特种作业人员陆某某未持证进行焊接作业;2、喷塑车间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被关闭处于无效状态(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均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发《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特种作业人员陆某某立即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区域;同时立即开启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同日,路桥区应急管理局对该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 台州德鸿机械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陆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电焊操作证)情况下,进行电焊明火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之规定,决定对台州德鸿机械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台州德鸿机械有限公司关闭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报警设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规定,决定对台州德鸿机械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1.5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规定,上述处罚合并执行,2023年5月25日,路桥区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德鸿机械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8日,路桥区公安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二)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之规定,对特种作业违法行为人陆某某处行政拘留二日的行政处罚。
5、天台县鑫远矿业有限公司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案
2023年5月25日,天台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天台县鑫远矿业有限公司现场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尾矿库回采无序,回采高度大于设计,回采不符合设计要求,根据《尾矿库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下发《责令限期整改指令书》,责令该企业限期整改,并对天台县鑫远矿业有限公司涉嫌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违法行为立案调查。
经调查,天台县鑫远矿业有限公司尾矿库回采无序,回采高度大于设计,回采不符合设计要求。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其中,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2023年7月13日,天台县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天台县鑫远矿业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4.9万元的行政处罚。
6、台州市瑛鹏眼镜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进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行政处罚案
2023年5月17日,临海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台州市瑛鹏眼镜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与承租方临海市崇瑾贸易有限公司、台州市科鲁迪眼镜有限公司、临海市昌学眼镜配件厂等16家企业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未对承租单位统一协议、管理,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当场依法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临应急现决企〔2023〕8号)并对该公司的上述违法行为予以立案调查。
经调查,台州市瑛鹏眼镜有限公司存在未与承租方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对承租单位统一协调、管理的违法行为,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规定,2023年6月19日,临海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台州市瑛鹏眼镜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4万元的行政处罚,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张某处罚款人民币0.8万元的行政处罚。
7、玉环市威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进行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等行政处罚案
2023年7月25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玉环市威龙汽车部分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安全生产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玉环县双正塑料制品厂等一共四家企业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属于重大事故隐患;同时该公司一楼喷漆车间内电器线路未采取防爆设备、未与其他车间采取有效的防爆分隔。执法人员依法下达《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限期整改,喷漆车间暂时停产停业,并对公司上述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玉环市威龙汽车部分股份有限公司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且未进行安全生产统一管理,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项目、场所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玉环市威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3万元的行政处罚,对企业负责人曾某某处罚款人民币0.7万元的行政处罚。威龙公司一楼喷漆车间内电器线路未采取防爆设备,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必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建立专门的安全管理制度,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规定,决定给予玉环市威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触犯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两个以上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安全监管监察部门应当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定,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的规定,上述处罚合并执行,2023年8月28日,玉环市应急管理局决定对玉环市威龙汽车部件股份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企业负责人曾某某处罚款人民币0.7万元的行政处罚。
8、三门县跃达船舶修造有限公司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即上岗作业行政处罚案
2023年7月3日,三门县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在对三门县跃达船舶修造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员工孙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电焊操作证)情况下,进行电焊明火作业,属于重大事故隐患,执法人员责令冯某某立即停止作业并撤离作业岗位,并对公司涉嫌特种作业人员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该公司员工孙某某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电焊操作证)情况下,进行电焊明火作业,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规定,2023年7月18日,三门县应急管理局决定对三门县跃达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处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门县跃达船舶修造有限公司员工孙某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六十三条第二项之规定,2023年7月3日,三门县消防救援大队对员工孙某某付某作出罚款人民币200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