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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公布6起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来源:中国应急管理报 发布时间:2023/07/21

本报讯 为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近日,四川省公布 6 起安全生产违法违规典型案例。

今年以来,四川各地扎实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强安2023”监管执法等行动,聚焦各个行业领域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和重点检查事项,深入生产一线开展精准执法检查,严查各类非法违法和违规违章行为。为充分发挥社会各界力量,加强安全生产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并消除重大风险隐患,打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案例一

2023年2月22日,宜宾市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江安县百瑞安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开展有限空间作业辨识的违法行为。

该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决定对该单位罚款人民币10000元,对公司总经理罚款人民币3300元的行政处罚。

目前,该罚款已收缴到位,案件已办理完结。

案例二

2023年3月24日,资阳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安岳县金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建立有限空间作业管理台账、未落实安全生产检查及事故隐患排查制度。

以上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七条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一)项,对安岳县金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处人民币4000元,对公司董事长处人民币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违反了《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七条第(八)项规定,依据《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第三十八条,对安岳县金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处人民币4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以上两项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给予安岳县金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处人民币8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给予安岳县金龙建材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处人民币1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案例三

2023年4月20日,凉山州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对盐源县某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某加油站建设项目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从2022年5月14日开始施工建设到检查当日未按规定对该建设项目进行安全评价,该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未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的违法行为。

以上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一项,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对单位罚款人民币20万元,对公司总经理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八条第二项,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对单位罚款人民币20万元,对建设项目现场负责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对以上2项违法行为,根据《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分别裁量合并作出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并对单位罚款人民币40万元,对公司总经理罚款人民币2万元,对建设项目现场负责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四

2023年4月,雅安市芦山县应急管理局对芦山县某纺织公司不履职行为开展铁拳整治。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对该公司实施“一案双罚”1.8万元行政处罚。

据了解,芦山县某纺织公司是一家主要从事纺织生产的企业。4月初,芦山县应急管理局对芦山县某纺织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审批有限空间作业、未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八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第三十条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1.8万元的行政处罚;对刘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0.4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五

近日,遂宁市大英县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在开展安全生产“强安2023”监管执法专项行动、“迎大运、保平安”隐患整治检查过程中,发现一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场所租赁给2家生产经营单位,未与租赁的两家生产经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管理协议。后经过调查发现,在租赁的近一年半时间里,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也未组织人员对承租的2家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的协调、管理,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该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行为作出罚款11000元的行政处罚;对其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责任的行为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六

近日,内江市查处一起购买、使用虚假特种作业操作证案件。目前涉事企业已被责令限期整改并处以罚金,涉事个人已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在隆昌市某造纸企业检查时发现,该公司低压电工杨某某低压电工操作证的发证单位为福安市应急管理局,但在应急管理部“特种作业操作证及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信息查询平台”上无法查询到相关信息。

检查人员立即暂扣了该特种作业证,并将相关人员带离问询。与此同时,检查人员向该证发证机关福安市应急管理局发函核实,证实杨某某低压电工操作证系伪造。对杨某某进行调查询问过程中,杨某某承认,因不想参加培训、考试,故通过微信花800元“办理”一本特种作业证(低压电工操作证)。

根据调查结果,对该企业涉嫌使用无证人员进行特种作业操作等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责令限期整改,并处罚金3.5万元;并将杨某某购买、使用特种作业操作证有关线索移交内江市公安局,由公安机关对杨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行为进行立案,深挖并打击制售伪造特种作业操作证犯罪链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