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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部公布一批“一案双罚”典型执法案例

来源:应急管理部 发布时间:2023/06/21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近期事故教训,应急管理部组织安全生产监管执法、消防救援联合执法小分队,针对电气焊动火作业、外包外租安全管理、劳动密集型企业安全出口等问题开展专项暗查暗访。同时以上率下,部署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同步联动开展相关工作,尤其对检查中发现的部分企业主要负责人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不到位等问题依法立案查处。近日,应急管理部公布一批“一案双罚”典型执法案例,引领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切实有效开展重大事故隐患专项排查整治2023行动,督促企业及其主要负责人严格加强安全管理,切实提高风险隐患排查整改质量,坚决遏制事故发生。

       案例1:2023年5月9日,应急管理部联合执法小分队对杭州某智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暗查暗访,发现刘某某等三人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随后将问题线索移交属地监管部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核查确认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杭州某智能材料科技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调查中还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王某某存在未组织实施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公安机关对刘某某等三人依法实施行政拘留。

       案例2:2023年4月27日,应急管理部联合执法小分队对河南省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进行暗查暗访,发现该公司从事焊接的特种作业人员王某某等三人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王某某使用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件;王某某和聂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随后联合执法小分队将问题线索移交属地监管部门。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核查确认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和《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郑东新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责令河南省某金属材料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3.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依据《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第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王某某作出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0.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王某某和聂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的相关线索依法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案例3:2023年5月1日,山东省应急管理厅行政执法人员对淄博市某机械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生产车间出口和疏散通道堵塞;有电焊工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上岗作业等6项问题。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一款等规定。山东省应急管理厅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等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对其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作出罚款人民币14.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调查中还发现,该公司主要负责人崔某某存在未组织实施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其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2023年5月9日,应急管理部联合执法小分队对福州某制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进行暗查暗访,发现该公司未与承租方(某鞋帽有限公司)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在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也未对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随后将问题线索移交属地监管部门。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核查确认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福州某制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赵某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2.5万元和0.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5:2023年4月20日,浙江省金华市武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浙江某电器有限公司开展“一厂多租”专项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与4家承租企业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其租赁协议中也没有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对承租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武义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浙江某电器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及其负责人杨某某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4.1万元和0.9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6:2023年2月23日,江西省新余市分宜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锂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未与外包的叉车搬运队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未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分宜县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一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某锂业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及其主要负责人侯某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1.8万元和0.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7:2023年4月24日,应急管理部联合执法小分队对河北某纺织有限公司进行暗查暗访,发现该公司未按规定设置符合要求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随后将问题线索移交属地监管部门。河北省石家庄市栾城区应急管理局依法进行立案查处,核查确认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河北某纺织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及其主管人员刘某分别作出罚款人民币1.5万元和0.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8:2023年3月23日,江苏省淮安市清江浦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淮安市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一共4个出口,朝东出口大门被锁闭,朝南三个出口分别被管材、生产机器、车辆等设备和杂物堵塞,疏散通道未设置相关标志。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清江浦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淮安市某管业科技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及主管人员高某某作出罚款人民币1.6万元和0.4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9:2023年3月28日,四川省成都市双流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到成都某商贸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纸品仓库、日化仓库未按规定设置符合要求的疏散通道。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安全生产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双流区应急管理局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成都某商贸有限公司限期改正,并对该公司及主管人员周某某分别作出处罚款人民币0.9万元和0.2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